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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5 09:33来源:ne21.com关键词: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风能太阳能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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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引来网友调侃:难道今后晒太阳、放风筝成了盗用“国有资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对风光资源数据统一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风电企业担心,探测需经审批,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A当事方称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可操作性”
张望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适当超前,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助于我们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好地利用。
现在来看,这部法规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可操作性。
这个象征意义在于它在我国利用科学技术协调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一种法律性的保障。条例经过实施若干年就可能为其他的省所借鉴。
B业内观点
1、“风光统一管理对企业是好事”
曹寅(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其实关于风光资源的数据是一个企业决定投资的重要依据。而获得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因此交给专业的机构如中国气象局来做,不仅可以给企业提供方便,也有利于掌握整个国家的风光资源。
此外有些信息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企业探测出来这些数据有可能会转让给他人,有必要统一管理。在德国,全国的光伏资源也是有机构专门进行管理的。
2、“风光归国有可能增加运营成本”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人士: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目前,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再决定建设风场、电站的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企业有时需要自行探测,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C专家观点
“明确所属关系不代表要收费”
孟宪淦(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以前都是建风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好处是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那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一致的。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没有疑问的。从法律上必须明确所属关系。但是规定所属关系,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使用就是要收费的,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些误解。就像土地,也是国家的,买房的时候有土地使用费,但是走在大马路上是不收费的。所属关系属于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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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收费到审批,气象局权力变现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气象局尚且如此,何况他乎?一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黑龙江省“风能国有”事件,近日又得到了中央气象局官方的正式支持。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各省可相互借鉴。《条例》宣称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探测风光需要得到黑龙江省气象局的审批。无论气象局方面如何辩解《条例》不违法、不会增加企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回应风能国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
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于前段时间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今后将对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这也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此条例一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瞬间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空气,风能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
黑龙江省日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据称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这则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质疑。企业普遍认为这将增加企业成本,其实是在对民资设立门槛。6月2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对《中国企业报》记者披露,该《条例》并非最终版本,新《条例》正在修改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有些条款在最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民资产生出
日前,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太阳能、风能属国有,这一规定引发网友的关注。拍砖:保护资源不能盲目设限网友“云海”认为条例的限制范围很难确定:“在锡林郭勒大草原上,很多牧民用小型风力发电机,是否涉嫌盗窃国有资产?居民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呢?”此外,他还表示,若太阳能风能属国家所有,那当太阳能风能造成损害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以后吹风、晒太阳、游泳都是福利吗
“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引来网友调侃:难道今后晒太阳、放风筝成了盗用“国有资产”?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对风光资源数据统一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风电企业担心,探测需经审批,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当事方称“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可操作性”张望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
关注理由黑龙江省人大不久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一被当地政府认为是“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的条例,引发了社会热议,公众质疑其于法无据。图为山东日照风力提水项目。视点关注近日,黑龙江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上述信息一出,即刻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强制纳入国有范围有待商榷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据介绍,这
日前,黑龙江省颁布了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由于条例规定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质疑。那么,到底风和阳光能否收归国有呢?这显然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探讨。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概念错误。黑龙江的这个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条文中列举的四种主要自然资源,显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其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明显属于人类对风和阳光进行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惊闻黑龙江立法规定:开发利用风能与太阳能,也要经过审批、照章纳税,这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是否在不远的将来,享受阳光沐浴、清风吹拂,都将成为一种奢侈的付费服务呢?且不说从情理上看这一规定有多么荒谬,单从法理上来说,如此立法根本于法无据。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归属,黑龙江人大此次立法也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ldq
太阳能归国家所有逻辑何在这个其实就是一个主动的造租行为。就是说先把你置于一个非法的地位,你要来合法地开采,你就要经过我的审批,通过向我寻租,你才能获得合法的开采权。我通过我这个条例让你自己开发开采成了一个违法的行为,处于了一个违法的状态。财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了一个条例,就说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探测要经过审批。在微博上就有网友担忧说,空气会不会也属于国家,会不会征收呼吸税?你怎么看待黑龙江有关部门的这种说法?胡释之:这个其实是一个条例,典型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显然很搞笑,很荒诞。可能很多网友都已经看出来了,这种推理也是很合理的:你要说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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