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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可否定归属?

2012-06-21 13:04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关键词: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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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太阳能、风能属国有,这一规定引发网友的关注。

拍砖:保护资源不能盲目设限

网友“云海”认为条例的限制范围很难确定:“在锡林郭勒大草原上,很多牧民用小型风力发电机,是否涉嫌盗窃国有资产?居民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呢?”此外,他还表示,若太阳能风能属国家所有,那当太阳能风能造成损害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以后吹风、晒太阳、游泳都是福利吗?空气要不要国有?河水要不要国有?呼吸要不要纳税?”网络上有些网友对黑龙江的这项规定表达了不解。

网友“刘景君”认为,如果企业能合理开发,既节约能源又无需国家投资,利国利民,岂不皆大欢喜?网友“虎子”则提出,不能以保护名义来占有资源,应该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经验,“有些国家是允许个人参与能源开发的”。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财政对资源探测投入力度不足,更应该鼓励民间参与,政府可以与企业共享数据,但绝不能盲目设限。

撒花:可避免无序开发能源

不同于拍砖,另一些网友则表示,尽管www.gesep.com节能是可再生能源,但是如果任由私人开发也会造成无序竞争和环境破坏。

有评论表示,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虽然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但对其开发利用本质上都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干预,必然会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风电场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带来水土流失、噪音污染、影响鸟类迁徙、增加电磁辐射等负面效应。如果任由开发,最终可能导致个别企业赚得盆满钵满,但气象资源却遭到了破坏,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引发气象灾害。

网友“melier”则分析说,风能与风、太阳能与阳光存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网友“小鸟”表示,可以理解限制风能开发,但他也建议,有关部门的介入主要在于立项前审批。

律师:尚需国家法律进行明确

关于自然资www.gesep.com节能环保源的相关所有权问题,我国《宪法》和《物权法》有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丁文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没有明确将风能和太阳能归入国家所有的范畴。他认为,风能、太阳能的所有权归属应当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下位法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对此作出规定,有越权立法的嫌疑。

福建省气候中心主任王岩告诉记者,关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也有相关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和运行的气象服务,“不过,我们并没有规定风能太阳能的归属”。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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