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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光伏并网瓶颈 可再生能源法能奈我何?

2012-04-20 09:51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光伏市场光伏产业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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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按照规划到2020年光伏装机总量达到60GW,光伏发电量只占整个发电量1.3%都不到,这其中还只有30%是分布式发电。而目前光伏总装机约3.6GW,分布式才0.2GW,发电占比<0.03%,几乎可以忽略;

3.参考国外,在政策推动下,分布式发电装机占比相当高,德国达到20%,日本和印度分别达到14%和18%,美国占7.8%,电网并没有经过大规模改造。

结语:现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对电网根本不存在技术性并网阻碍。电网的动机很明显,一方面以并网安全为借口阻碍光伏发电并网,维持自身供电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另一方面以智能化改造为理由向国家伸手要钱,再捞一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文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作者:和海一样的新能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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