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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4-07-30 09:17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政策北京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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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其中:

(一)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鼓励区(县)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项目业主开展代收电费等多种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在同一并网点变压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本区域的电力用户提供能源服务的模式和机制,发挥市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下:

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项目业主通过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网站下载并在线提交监测表,节能环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表的信息校核。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25日。

附件:1.法人单位备案流程

2.自然人登记流程

法人单位备案流程

原标题:北京市发改委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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