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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5月29日,岑溪市发改局又印发了《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除了提到光伏项目的建设模式、备案流程、并网流程等,还特别提出项目建设安全问题和运营管理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承载力评估、光伏建筑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技术安全性问题。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岑溪市辖区内利用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各类住宅、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合法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地、农业大棚、禽畜棚舍、滩涂、鱼塘、草地、农村闲置土地、废弃矿山等建设的,单点并网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
优先鼓励在项目设计初始阶段,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整体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运营模式。鼓励采用“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推动就近就地消纳使用绿色电力。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同时应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居民(自然人)光伏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企业(非自然人)光伏项目一般接入电压等级为低压220(380)伏、中压10(20)千伏或高压35千伏。
第五条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
第六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地电网企业负责光伏项目报装登记。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分类开发、分步实施、就近消纳”的原则会同市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以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为前提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计划。纳入开发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等条件后方可申请并网。未按要求纳入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受理并网申请。
第八条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项目业主在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项目业主需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违反本项规定的项目单位,将列入岑溪市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企业(非自然人)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zxsp.fgw.gxzf.gov.cn)向投资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在信息齐备的条件下,投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企业光伏项目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应明确四至边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五)其他告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1.岑溪市本地注册成立的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
2.提供房产证,如无房产证的提供镇级出具的房屋归属无争议意见;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权属关系证明,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需在线向备案部门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在项目验收前,项目业主应与市供电公司核实确认最终并网容量,并根据最终并网容量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
第十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自然人)光伏项目,向市供电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和居民光伏项目在建设前应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并网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居民(自然人)光伏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管理处出具)或所有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或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非自然人)光伏项目需提供:
1.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4.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土地证明等资料;
5.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并网申请所需的材料根据政策有变化的,以申请报装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告知书》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市供电公司在接收企业(非自然人)光伏项目用户报装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市供电公司代表及业主参与)后,应与用户签署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告知书,出具电网消纳意见。
第十三条在项目竣工后,应分别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并网验收由市供电公司组织开展。
光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项目业主应对并网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市供电公司将不予并网,并列入信誉黑名单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协助能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市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绿色、黄色、红色),每季度滚动更新发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局进行报备,引导光伏项目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严禁超容量接入。
第十六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光伏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办理备案登记。光伏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第十八条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符合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的控制要求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项目安装过程须实施安全管理,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遵守安全生产作业规范。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自治区及岑溪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二)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光伏发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双方签订并网协议时,明确产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人员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局对已备案的光伏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备案或违反备案相关内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城管、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市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市供电公司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可交易绿证的光伏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光伏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及梧州市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及梧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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