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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

2025-01-17 08:41来源:罗定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管广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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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明确,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全文如下: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府办〔2024〕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2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整体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自然人)和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自然人)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备案的光伏项目,其余为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伏项目按照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第三条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审批工作,对未通过电力安全和电力规划审查的、未提交备案手续、未经电力专业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负责对项目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政策作出解释。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对拟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指导各镇街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相关要求,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负责对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建筑质量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作出解释。

(四)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各镇(街)负责严格管控镇辖区内的光伏项目,有序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负责居民住宅分布式屋顶光伏助力农房风貌品质提升工作的推广、宣传工作,配合审核建筑土地使用、房产权属的合法性。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物业权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以及项目建设地点法定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租赁合同或能源合同等;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七条居民(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供电部门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供电部门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土地证明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1.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2.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九条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项目业主发生变动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并网

第十条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四分之三以上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或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任其一);

5.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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