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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

2025-01-17 08:41来源:罗定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管广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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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5.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于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审查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并启动购售电合同审批流程,对于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运行前,应完成《购售电合同》签订,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在并网运行前完成《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所需资料如下:

1.接入系统方案;

2.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定值单);

3.设计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设计委托书;

4.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须向供电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装表并网运行,并网验收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一)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含《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责任声明》);

2.施工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二)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2.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施工单位、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5.主要电气设备提供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6.项目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如接入专变需提供);

7.项目备案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三)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2.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施工单位、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5.主要电气设备提供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6.并网启动方案;

7.项目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8.项目备案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道路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部门法规及规范。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能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符合国家标准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项目安装过程须实施安全管理,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遵守安全生产作业规范。

第六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项目施工企业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供电部门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负责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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