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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项目投资方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农业大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耕地面积。
严格控制在柳江主城区住宅小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控制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架棚、阁楼等违法建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前后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0.3米,光伏板两侧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1米(含 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 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全文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我区能源结构,推进我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我局编制了《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通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征集、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
通告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通讯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340号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股办公室,邮政编码:545199。
电子邮箱:ljqfgjxmg@163.com。
联系人及方式:叶丽娟,0772-7211287。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柳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管理对象
柳江辖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屋顶(墙面,下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停车站场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投资建设两类。其中,居民(农户)在自有屋顶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自然人项目;投资主体租赁居民(农户)屋顶、工商业屋顶、公共机构屋顶、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停车站场棚顶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非居民(农户)的投资主体在自有合法建筑物及设施上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非自然人项目。
二、规范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自然人项目由柳江供电局做好代备案工作,非自然人项目由投资主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投资主体依法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并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审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审查通过即为已备案成功;投资主体填报信息不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及时指导投资主体补正。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选址条件管理
1.项目选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项目投资方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农业大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耕地面积。
2.严格控制在柳江主城区住宅小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控制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3.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架棚、阁楼等违法建筑。
4.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投资主体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业主非同一主体时,投资主体应与业主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租赁协议。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点台区配变容量和电网线路应具备承载能力。
(二)项目材料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三)项目安装管理
1.安全性要求
(1)项目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鉴定项目可行性和结构安全性;
(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2.美观性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前后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0.3米,光伏板两侧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1米(含 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 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3.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2)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 25年,钢架、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 15年;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棚顶(包括承重结构、瓦片)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四)安装资质管理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必须由投资主体委托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施工合同。
2.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施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须为安装施工企业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电焊、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4.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应将项目负责人,安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信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5. 严禁投资主体委托无施工资质的企业、无特种作业证件个人承担安装施工业务。
(五)安全施工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配备足够灭火器等,确保消防措施落实。
2.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居民(农户)、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2)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4)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投资主体要保障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安装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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