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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
原文如下:
关于《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新能源在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的通知》,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9254511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 杜一斌
联系电话: 0579-86655587
附件:1.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版)
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发挥新能源在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大分布式光伏推进力度,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与荷网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
2.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备案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200千瓦/400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50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国企单位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3.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200千瓦/4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
4.鼓励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节。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鼓励用户侧储能接入金华虚拟电厂,接受电网统筹调度和管理,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充分发挥储能调节能力。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用电紧张时,对积极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控的制造业企业,根据响应次数,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1.5元/千瓦/次调峰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上级如有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
5.开放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社会主体在东阳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节能管理理念,通过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合理调整用电负荷,缓解用电高峰时段供电压力。
(三)强化资金保障。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对企业的各项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超出部分补助金额可在后两年内兑现。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新型储能设施投资方明确储能设施安全责任方,并由安全责任方办理相关业务,对储能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作出安全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供电部门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与用户或储能设施投资方签订《储能系统调度协议》,共同加强对储能系统验收接入及后续运行的安全管理。市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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