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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改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文件指出,支持分布式公共建筑光伏项目建设。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经并网验收后,按照并网容量给予一次性0.3元/瓦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原文如下: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改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中意产业园,工业园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和节能降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服务业不含金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一、服务业政策细则
(一)大力推动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
1.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小升规”的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42条)
(二)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2.支持其他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规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统营业额增速15%及以上的,对企业超过上年纳统营业额部分进行分档奖励,具体奖励分为: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之内;物流业1.5%之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之内;租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之内;上述行业外的服务业0.5%之内。(余政发〔2023〕14号第51条)
(三)着力吸引高端优质企业落户
3.吸引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落户。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等高端商务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营收2%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营收2.3%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1亿元(含)以上,给予营收2.5%之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营收1%之内的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上年营收基数部分享受上年同等奖励,超过上年营收基数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次年营收规模:3000万元以内给予1.25%之内奖励、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2.3%之内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2.6%之内奖励、1亿元(含)以上给予2.8%之内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52条)
4.吸引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监理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技术研究、工业与专业设计、技术推广、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营收2%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营收2.3%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1亿元(含)以上;给予营收2.5%之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营收1%之内的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上年营收基数部分享受上年同等奖励,超过上年营收基数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次年营收规模:3000万元以内给予1.25%之内奖励、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2.3%之内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2.6%之内奖励、1亿元(含)以上给予2.8%之内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53条)
5.吸引人力资源企业落户。人力资源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不包括劳务派遣)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营收2%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给予营收2.1%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给予营收2.2%之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营收1%之内的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上年营收基数部分享受上年同等奖励,超过上年营收基数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次年营收规模:5000万元以内给予1.1%之内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2.2%之内奖励、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给予2.3%之内奖励、5亿元(含)以上给予2.4%之内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54条)
6.吸引现代物流企业落户。现代物流企业新设立当年的营收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营收1.3%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给予营收1.4%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给予营收1.5%之内的奖励;当年上规但未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营收0.65%之内的奖励。次年营收增速在20%及以上的,上年营收基数部分享受上年同等奖励,超过上年营收基数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次年营收规模:5000万元以内给予0.75%之内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1.6%之内奖励、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给予1.7%之内奖励、5亿元(含)以上给予1.8%之内奖励。新设立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每500万吨公里周转量最高1万元的奖励;次年给予每增加10%货运周转量最高2万元的奖励。鼓励海运企业(含内河)落户,新落户当年,开业运力在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开业运力在5000载重吨(含)至1万载重吨的(不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55条)
7.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在我市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市级机构,给予实收资本5%、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或园区运营商,每新引入(注册)1家企业当年或次年上规的,奖励1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56条)
8.吸引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其他服务业(不含第3条至第6条列明的行业)企业新设立的当年营收达到规上标准至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营收0.6%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营收0.8%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营收0.9%之内的奖励;当年营收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营收1%之内的奖励。次年企业营收增速在15%及以上的,上年营收基数部分享受上年同等奖励,超过上年营收基数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次年营收规模:5000万元以内给予0.7%之内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0.9%之内奖励、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给予1%之内奖励、3亿元(含)以上给予1.2%之内奖励。新设立的其他服务业企业上规起3年内按本条款执行。(余政发〔2023〕14号第59条)
9.集聚发展楼宇经济。商务楼宇入驻率(入驻率指单个楼宇项目内,已入驻所有企业所持有或租用的总面积占整个楼宇项目商务总面积的比例)达到75%以上,已入驻所有企业当年综合产出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单个申报主体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晋档补差。享受上级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60条)
10.加大购房租房支持力度。对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在我市市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500㎡至1000㎡(含)的,上规后三年内经营正常的,在三年后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购置1000㎡以上的,上规后三年内经营正常的,在三年后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在我市市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自设立起当年或者次年上规的,上规后按照实际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61条)
(四)支持发展交通运输业
11.发展交通运输业。对航运企业新建或购买船龄2年以内500吨级及以上船舶的,每艘按实际购置费的8%补助,内河船舶最高50万元,外海船舶最高2000万元,上述补助按比例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补助3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40%。对新获得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75条)
(五)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12.鼓励分离研发类软件信息类企业。对市内企业新分离的研发企业、软件信息企业达到入库规模并月度新增入库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分离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纳入统计核算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晋档补差。(余政发〔2023〕14号第81条)
(六)智能化信息化改造
13.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实际投入1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并实际使用的,给予实际投入10%、每家最高100万元的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85条)
二、节能降碳政策细则
(七)推进节能降碳
14.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给予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其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节能服务公司200元/吨标准煤,实施企业(单位)1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年度计划24个月。(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15.支持能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化利用、分布式智慧能源系统等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或替代量给予奖励,其中每节约1吨标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年度计划24个月。(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16.支持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提升。对按要求开展节能诊断、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综合能耗3000吨(含)-5000吨(不含)标煤的企业,给予每次2万元奖励;对综合能耗5000吨(含)-10000吨(不含)企业,给予每次3万元奖励;对于综合能耗10000吨(含)以上企业,给予每次5万元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17.腾出用能空间审核。对节能改造项目、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进行节能量(替代量)、腾出用能空间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每个项目3000元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八)支持新能源发展
18.支持分布式公共建筑光伏项目建设。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经并网验收后,按照并网容量给予一次性0.3元/瓦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19.鼓励高质量储能示范项目削峰填谷。对已建成投运的工业企业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备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每个企业设备可多台合并计),按照功率0.15元/瓦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功率2万千瓦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30条)
三、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凡符合《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在余姚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统计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纳税、统计。
3.凡所涉新组建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在筹建、筹办时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登记。
(二)申报程序
1.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由申报单位填写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展服务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2.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申报,由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光伏、储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展服务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三)申报资料
1.小升规奖励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入库证明(由统计局统一提供)、当年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以统计口径为准)。
2.按照营收比例的奖励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以统计口径为准)、税收入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增速奖以企业1-11月统计口径营收增速为准。
3.商务楼宇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或楼宇经营合同复印件、楼宇入驻企业清单及税收明细。
4.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发票、合同及产权证明或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发票及协议、企业经营及税收入库证明。
5.信息化改造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预算、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明细表、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发票、项目成果展示。
6.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表、节能量审核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另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
7.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奖励需提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或者替代量审核报告。
8.节能诊断、能效评估、能源审计奖励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能耗报表(以统计口径为准),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诊断(评估、审计)合同和报告文本。
9.腾出用能空间审核补助需提供审核报告。
10.公共建筑光伏补助需提供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材料、并网验收材料、发电量证明材料。
11.工业企业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补助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表、并网验收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资料、消防备案相关材料等。
12.其他奖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1.服务业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
2.节能降碳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的时间要求为准。
四、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认定按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标准执行。
(二)本政策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同一企业申请本意见中各项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市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企业按比例奖励政策以地方产出为限。
(四)新招引企业暂定政策期限三年,政策期满后享受现有企业政策。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发改政策的实施细则》(余发改办〔2021〕1号)、《<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余发改能〔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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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申报2025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通知》,通知称拟开展2025年度光伏补贴工作,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但尚未列入上一轮补贴清单的符合条件项目(2026年将不再对2023年及之前并网项目
日前,浙江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上墅乡公共建筑光伏项目运营方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公告称为推广清洁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时也增加我乡各村集体收入,计划开展拟对上墅乡各村相关房屋屋面出租,用于安装太阳能光伏板,面积约5000平方米(最终按实际估算)。安装并网后最低价220元,20年每年
日前,浙江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公告称瑞安市实行的《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与上级文件内容存在冲突,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拟废止该文件。原文如下:关于公
3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申报2025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并网时间要求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但尚未列入上一轮补贴清单的符合条件项目(2026年将不再对2023年及之前并网项目进行
3月31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发布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到,强化用能要素保障。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全年保障新上
4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和新上项目能耗要素应保尽保,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
3月1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快建立以区域碳预算、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为重点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扎实推进“6+1”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全省碳排放强度力争降低4.48%以上,为“十五五”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目标打好基础
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农村自建房按规定翻新、翻建,推广一体式光伏屋顶。原文如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提振和扩大消
3月3日,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连补两年。原文如下: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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