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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京山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本通知主要规范全市城乡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以下8种情形禁止安装光伏:
1、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户用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京山市东门路35号京山市发改局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20418384@qq.com。
3.联系电话:0724-6218268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京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建设、并网、运营管理,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通知主要规范全市城乡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二、规范项目备案流程
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用户个人利用自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个人项目备案;租赁他人产权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非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工商企业项目备案。
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县、镇、村、组、门牌号)+备案规模(KWp或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备案流程:
1、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项目备案申请。(申请资料均为电子扫描件,包括个人身份证、个人房屋或土地证明<如无则提供街道办、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另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扫描件)
2、市行政审批局网上进行审核。
3、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项目备案证。
三、规范并网申报流程
项目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并网运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主申请
1、个人光伏项目。由自然人填写《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个人)安装申请表》(详见附件1),同时随附个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如无则提供街道办、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规范设计图纸、房屋安全荷载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以及所在地供电所消纳意见等资料,一并提报所在地镇(街道)。
2、企业光伏项目。由非自然人填写《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安装申请表》(详见附件2),同时随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如无则提供街道办、村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规范设计图纸、房屋安全荷载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以及所在地供电所消纳意见等资料,一并提报所在地发改和供电部门。
(二)审查实施
1、个人光伏项目。属地镇(街道)实地进行安全、规划审查,提供自然人购买光伏发电设备结款凭证及合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业主和屋顶产权所有者应为同一自然人,商品房原则上不得安装。
2、企业光伏项目。属地发改和供电部门开展现场勘察,安全、规划、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并网验收
个人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由供电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报所在地镇(街道)留存。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由供电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
(四)并网运行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凭《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到供电公司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填写《分步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详见附件3),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发用电合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并网。
四、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选址要求
1、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为维护城区市容市貌,原则上不支持城区范围内建屋顶光伏项目,确需建设,须提供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意见。
2、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3、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
5、光伏发电系统装置不得超过房屋荷载,安装固定必须牢固,安装企业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安装企业负责。
(二)安全性要求
1、房屋应进行等级分类,验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房屋安全荷载证明。
2、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
4、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户用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5、项目建设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6、项目建设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7、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应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8、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三)美观性要求
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布置;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确保建筑主体美观。
(四)禁止安装的情形
1、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五)安装服务管理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
2、安装服务企业(向项目业主和场地业主提供业务咨询、勘察设计、安装及运维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应具有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有安全生产证书,在本市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
3、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4、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市发改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5、安装服务企业(或代项目单位)与自然人签署的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6、安装服务企业应满足以上条件,并将资质资料及与自然人签署的合同报市发改局审核后方可开展业务,合格后纳入安装服务企业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公司。未纳入安装服务企业库的企业,不得承接安装服务业务。
7、安装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利用光伏搭建违章建筑留下空间,不得配合业主在并网发电后违规改扩建。
(六)安全施工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按要求落实消防措施,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房屋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购买员工工伤保险。
(2)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3)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雷电、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5)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6)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 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标识。
4、安装服务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合格的光伏产品。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
(七)其他要求
1、项目单位需在京山注册成立公司后,才可办理项目备案证并开发建设京山地区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2、为加大对本地企业支持发展力度,同等价位的情况下,优先支持采购一道新能源生产的光伏组件产品的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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