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5月1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原文如下: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为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5月9日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石漠化等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为经国家批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应科学评估、严格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生态安全、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指导管理等工作。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人为活动的日常管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同意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水文气象及水土保持监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军事国防、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以及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住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消防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符合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经营管理利用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含步道、栈道等)、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航道、轨道、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热、防洪、供水等基础设施;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坝、岸坡加固,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及维修养护,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设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八)依据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国储林建设、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树种保护培育等;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环境保护治理,防洪治涝等;水土保持、国土综合整治、植被恢复、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生态廊道、石漠化治理等综合治理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生态修复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为活动。
第七条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审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批次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备材料。
第八条 设施农业建设、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生产生活设施修筑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人为活动,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后,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占用林地审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其他有限人为活动,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第九条 确实不可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及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重大项目。
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类型和等级,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阶段,由项目业主编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报告,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备材料。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组织论证通过后,联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全部为自然保护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组织论证通过后,联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间要尽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到期后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退出的矿业权等,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有序退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安排,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退出实施方案,细化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生态安全与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按国家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批准文件和调整范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为多部门联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支持,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现代化水平和数字生态治理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监管、做好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有公众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边上能否建设光伏问题。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此做出回应。原文如下:咨询时间:2024年08月23日咨询内容请问在长江边上能否建设光伏,若不能是否有相应政策予以明确;若能是否有距离等限制因素约束。回复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答复日期:2024年8月30日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以煤为主的国情,做好煤炭保供服务工作,推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支持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向深水远岸布局,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
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举行“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案例如下:【基本案情】涡河
8月14日,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关于同意实施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南区域光伏项目一期(升压站)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此项目需征收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5.006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57019元/亩。原文见下: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
7月18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稷山县1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公告,该项目位于西社镇清水庄村北,总面积0.8667公顷,涉及西社镇清水庄村第五居民组集体土地13.0005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3〕12号)和县政府有
日前,有网友咨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此做出回应。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
6月2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印发《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从八个方面推动全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一是加强规划统筹引领。要做好全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绿色能源
6月5日,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利用地面(包括依托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构筑物及其空地)建设装机容量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电站,视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6月20日,广西贵港市政府发布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南区域光伏项目一期(升压站)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通告指出,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南区域光伏项目一期(升压站)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具体位置以实地
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近日,山西省高平市林业局公示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台账,其中,沁水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林地进行光伏发电项目,被高平市林业局罚款17.6542万元,并责令其在2024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公示内容,该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林地进行光
9月10日,陕西西咸新区2024年重点电网项目集中开工。此次集中开工6个项目,总投资12.11亿元,建成后将有效提升西咸新区电网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安全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据悉,“十四五”期间,西咸新区规划电网项目27个、总投资45.3亿元,目前已建成投运项目10个,在建项目8个,完成总投资23.48
8月30日,广西来宾市省武宣县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全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通知文件,本次入选全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企业名单共有29家企业。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建设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原则是一个月(月底)更新一次名单。后续有企业申请,按照《武
根据SwiftCurrentEnergy报告称,已完成了谷歌对其位于伊利诺伊州南部的800MWdc双黑钻石太阳能项目的税收股权投资。该项目位于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以西30英里处,目前正在建设中,预计将于2025年初实现商业运营。据SwiftCurrentEnergy称,投入运营后,DoubleBlackDiamondSolar预计将成为密西西比河以
8月14日,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三大类禁止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范围:1.高速公路沿线30米内、国道沿线20米内、省道沿线15米内的房屋。2.县城、集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街(村)、景区景点规划区内的房屋。3.存在
8月14日,京能国际项目开发工作再传捷报,京能国际在云南省保山市获得229.6MW光伏项目建设指标,这是京能国际在云南省新能源领域自主开发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本次指标总计3个项目,分别位于保山市施甸县、龙陵县,以“林光互补”、“茶光互补”为主。项目投产以后,预计每年可生产清洁绿色电能约3.84
8月15日,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武义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武义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
8月13日,中国能建山西电建承建的新疆华电天山北麓戈壁基地61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完成,此次浇筑用时15小时,共浇灌混凝土1012方,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全面建设阶段。该项目是国内首个“沙戈荒”大基地外送通道新能源项目,位于新疆哈密伊吾县,依托多类能源进行互补发电,结合储能技术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清理贵州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第三批项目的通知》,对47个、装机388万千瓦逾期或不能实施的风电、光伏项目进行清理。其中,风电项目规模248万千瓦,光伏项目规模140万千瓦。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2024年8月5日,贵州已经公布了三批“十四五”风光项
日前,湖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上报“十四五”建设方案内待实施的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上报项目范围为:已纳入全省“十四五”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库,且未纳入2023年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因用地用林、经济技术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建设要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7月27日,横店东磁发布公告称,公司为优化全资子公司连云港赣榆东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尚新能源”)的财务结构,满足其投资发展需要,拟向其增资799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东尚新能源注册资本将由100万元增加至80000万元。对于本次增资款项,东尚新能源将全部用于其全
7月19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梳理山西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文件表示,为落实国家审计署提出“我省新能源项目落地转化率低”的整改要求,加快推动山西省新能源项目建设,请各市能源局在上次报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对2022年及之前取得批复且尚未全容量并网的风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都匀市匀东经济综合体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招标公告》,项目装机规模约为2.6596MWp(具体装机容量需投标人现场核实),建设范围在都匀市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经济综合体内,项目现有可利用屋顶包含园区内1#、2#、3#、4#、5#
9月13日,凯里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中清先进电池制造(黔东南)有限公司6GW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告显示,中清先进电池制造(黔东南)有限公司规划新建6GW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30亿,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黔东南高新技术
为扎实推进贵州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工作,近日,贵州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赴毕节市,就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接网、交易、结算等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导。下一步,贵州能源监管办将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为推动贵州分布式光伏有序健
9月4日,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公开征求《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的80%。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
8月30日,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关于征求《贵州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指出,爬坡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方:1.贵州电网统调范围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2.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3.
9月2日,贵州人大公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55号建议的答复。该答复针对田海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布局“光伏+”模式助力绿色能源健康发展的建议。贵州省能源局表示,截至4月底,贵州新能源累计建成并网装机2475.21万千瓦,同比增加16.47%,其中风电664.69万千瓦,光伏发电1743.61万
8月14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2024年4-6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情况,总规模4.67GW,48个项目。其中,光伏1.63GW,风电3.04GW;今年1-3月贵州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模4.927GW,光伏1.71GW,风电3.217GW。上半年贵州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9.6GW。其中,光伏3.34GW,风电6.257GW。原文如下:贵
8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黄勇等任免职的通知。其中,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李大旺任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姚彤宝正式任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6月起计算;谌毅业不再担任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职务。
8月8日,贵州省能源局召开2024年第26次局党组会议和第14次局务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有关工作。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华主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雁、刘晓阳、姚彤宝,局党组成员李大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清理贵州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第三批项目的通知》,对47个、装机388万千瓦逾期或不能实施的风电、光伏项目进行清理。其中,风电项目规模248万千瓦,光伏项目规模140万千瓦。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2024年8月5日,贵州已经公布了三批“十四五”风光项
8月5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清理贵州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第三批项目的通知,通知指出,清理风光项目共计388万千瓦,光伏项目16个,规模达到160万千瓦;风电项目31个,模达到227.9万千瓦。光伏项目清单风电项目清单原文如下:省能源局关于清理贵州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第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