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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
1.强化目标管理。实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推行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公共机构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2.深入推进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厨房等重点用能区域及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重点用能系统的绿色改造。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车辆外,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纯电动汽车占比不低于30%。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4%、人均综合能耗下降5%。(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示范创建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推进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遴选。“十四五”期间,全区党政机关全部创建成节约型机关,创建1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力争遴选1家能效“领跑者”。(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
1.优化煤炭消费。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严控新增煤电项目,严控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3%,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10%左右。(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重点用煤行业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淘汰达不到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推进城乡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现有煤炭消费企业节能升级和电气化改造,鼓励企业生产流程去煤化技术改造。(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等行业为重点,严格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推动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推动纳入政府绿色采购名录。(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将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企业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到2025年,实现全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全覆盖。(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1.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实施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的更新修复,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厂实施“一厂一策”改造。推动热电联产、热干化、园林堆肥等专业化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厂掺烧市政污泥。到2025年,全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提质增效。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稳步运行。加快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参与周边区县“无废城市”共建,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固体废物联防联控协作管理机制。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60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进一步提高。(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措施。
1. 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能耗“双控”目标导向,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机制。推动现有高能耗企业开展节能评估,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系统,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形势的季度监测和形势预判,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招商中心、区工业发展〔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节能审查监察制度。优化完善节能审查机制,优先支持能效水平高、单位增加值能耗低的项目,合理限制高能耗、低产出项目,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序用能。加强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前期手续,坚决杜绝新增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做好节能监察管理,聚焦工业、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专项监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强化目标管理。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以市级减排目标任务为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2.落实环境准入规定。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引领作用,加强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扩建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要求逐步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项目管理方式,从产业规划和政策、审查审批手续、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严格把关。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管控机制。建立“两高”项目工作清单,实行动态监控。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人行武隆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1.执行各项法规制度。严格落实《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用好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工程的资金保障力度。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逐步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加快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重点区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风险等级等指标纳入绿色信贷发放审核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税收价格政策。结合实际抓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
1.建立健全市场要素平台。积极参与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完善碳普惠机制,拓展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能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推动储能、调峰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通过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鼓励新能源替代火电机组发电。建立储气库气量和储气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推行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行“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
1.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与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适应的能源统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原料用能统计核算方法,完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加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数据融合统一。推动固定污染源管理形成“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套数据”。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监测能力。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污染源监测覆盖重点排污企业、重点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及移动源。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快卫星和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
1.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配备负责人。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绿色低碳教育,推动专业转型升级。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能力。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统筹做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协调调度,做好工作指导,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
严格执行能耗“双控”制度,完善“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企业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企业加强督促指导。将考核结果交由区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节能工作的引导作用,对年度评价中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工作提醒;对中期评估中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工作提醒;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相关情况定期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
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公益宣传,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加强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其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妇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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