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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电侧结算与偏差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次月月度交易前,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调整次月的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市场主体可通过月内(多日)交易调整当月市场化合同电量,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一百二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和非常规燃煤机组结算基本原则:
(一)可再生能源机组参加绿电交易以及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二)垃圾掺烧发电机组按国家确定的电价政策结算。
第一百二十三条发电机组的结算方法为:
(一)市场化合同照付不议,月结月清,偏差结算。允许对基数电量合同(如有),年度范围内分月滚动结算。
(二)发电机组当月实际市场化结算电量与全体市场化用户市场化结算电量(含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成交合约电量)的差值,为市场化机组的总体结构性超(欠)发电量。各发电机组实际上网电量与其市场净合同电量的差值,为该机组当月实际超(欠)发电量。
(三)当月市场化机组总体结构性超(欠)发时。
(1)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市场化净合同电量之和的发电机组,在市场化合同电量按照合同价格结算的基础上,欠发电量电费按照当月欠发电量结算价格,从当月电费中扣除。
(2)当月实际上网电量高于市场化净合同电量之和的发电机组,合同电量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超发电量按照当月超发电量结算价格结算。
(四)当月超发电量的结算价格从当月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格、月内挂牌交易成交均价、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中取最小值;当月欠发电量的结算价格从当月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格、月内挂牌交易成交均价、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中取最大值。
(五)市场化机组的总体结构性超(欠)发电量,按照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价格,和电网公司结算。当月市场化机组总体结构性超发时,当月结算的不平衡电费,以当期上网电量超过燃煤机组当期平均上网小时数的电量为权重,返还给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当月市场化机组总体结构性欠发时,当月结算的不平衡电费,以当期欠发电量为权重,由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欠发机组分摊。
(六)市场化结算不平衡费用是指批发市场购售电量电费差(不含偏差考核费用),按照所有全电量参与市场机组的上网电量进行分摊或返还。
(七)若发电机组当月上网电量高(低)于月度及月内市场成交电量,若属自身原因,则对差值电量超过1%的部分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征收偏差电费。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场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市场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信息;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注册准入以及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信用评价信息等;
(二)发电设备信息,包括发电企业的类型、所属集团、装机容量、检修停运情况,项目投产(退役)计划、投产(退役)情况等;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非市场化电量规模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种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五)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的日用电量。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二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江苏电力中长期市场信息披露按照本章要求执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9〕80 号)执行。
第十一章 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三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应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七)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时,可暂停电力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发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并免除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市场秩序满足正常电力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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