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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风光参与绿电交易的电量不再领取补贴或另行申请绿证

2023-03-08 08:45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关键词:绿电交易电力交易江苏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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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日以上)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在上述交易基础上开展的带曲线电力交易,同时交易执行、结算按曲线方式开展。

第四十条电力中长期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相关方确认并经安全校核后形成的交易。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发电企业作为售方,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作为购方申报,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现货运行期间,将成交结果按照交易公告明确的典型负荷曲线进行分解得到现货日的成交曲线。条件成熟时,可分别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通过参与集中竞价采购市场化电量时,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购电侧电价排序;

3.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优先于省内市场化交易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4.若未生成有效边际电价,则成交电量为零。

(三)挂牌交易是指购售电双方同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连续成交。

第四十一条以双边协商形式开展的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交易定期开市。双边协商交易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于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修改。

第四十二条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当月的转出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转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四十三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市场化电力用户的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促进市场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考核、峰谷分时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内光伏、风电机组的市场交易电量按照实际交易电价结算。光伏、风电机组参与绿电交易部分的电量,不再领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或另行申请绿证,可不计入其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购小时数。

第四十七条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后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第四十八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采用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的,卖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容量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买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二)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三)若成交价格高于成交价格上限或低于成交价格下限时,交易排序和配对的原则不变,最后按照成交价格上限或下限进行出清。

第四十九条挂牌交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交易主体在交易时输入需交易的电量及电价,未成交的电量可多次修改,量价及修改次数不做限制。

(二)买方按价格降序展示买一、买二、买三、买四、买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卖方按价格升序展示卖一、卖二、卖三、卖四、卖五的电价及每个价格的总计电量。

(三)如买方后出价且价格大于等于卖一价格时,按卖方电价成交,电量按卖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卖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买方电价小于卖方电价不再成交。

(四)如卖方后出价且价格小于等于买一时,按买方电价成交,电量按买方电价的排序梯次成交,买方电价相同的,申报时间早的优先成交,直到卖方电价大于买方电价不再成交。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的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除电网安全校核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确有必要的,应当事后发布公告,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五十二条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不定期开市交易,应根据对市场实际影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

(三)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市场交易电量上限;

(五)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规模、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交易公告发布后,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

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五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

第二节 年度(多年)交易

第五十五条年度(多年)交易以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年度分时电量)。

第五十六条开展年度(多年)交易前,根据次年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确定各类优先发电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发电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

第五十七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应约定各时段电量和价格,或曲线分解方式。需要在年度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校核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八条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对预成交结果进行削减和调整。

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次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六十条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证电力平衡和市场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转让次月电量合同应于当月月底之前完成,具体交易组织及申报时间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节 月度(多月)交易

第六十二条月度交易标的物为次月电量(或月度分时电量),多月交易标的物为当年后续多个月份电量。月度交易主要通过月度竞价方式开展,多月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开展。

第六十三条月底前,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次月年度合同分月计划;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优先发电电量。

第六十四条月底前,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

第六十五条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内交易

第六十六条根据市场运行需要,组织开展以旬、周、日以上为交易周期的月内交易,交易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或分时电量)。月内(多日)交易主要通过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开展。

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参加当月的月内市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只能单向选择转让或者受让。

第六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集中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六十九条为规避市场风险,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均采取月度签订,月结月清方式进行。转让的电量不得再次转让。

第五节日以上分时段能量块交易

第七十条在江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月份组织开展中长期分时段能量块交易,全天按照24个时段划分,每小时为一个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为交易标的。所有中长期交易合同,由带时标的能量块组合而成。能量块的最小单位为1MWh。发电侧与购电侧(含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按时段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对中长期合同曲线的要求自由确定各时段需交易电量,并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

第七十一条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按照当月日历天数平均分解(或按工商业用户月分日的典型曲线分解)至每日,按照双边协商确定的各时段电量和价格、合同约定的曲线分解方式或工商业用户日分时典型曲线,分解到时段内每个小时段,形成能量块曲线。在保持当月各时段剩余总电量不变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D-3日之前调整执行日(D日)的日合约电量及各小时能量块电量。不能调整各时段的价格。

第七十二条年度挂牌分月计划电量和月度竞价电量按该交易周期日历天数平均分解(或按工商业用户月分日、日分时的典型曲线分解)至每日的所有时段成为价格相同的持续能量块。

第七十三条在江苏电力现货交易运行月份的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均按照转让时交易标的物原曲线比例进行转让。

第七十四条多日交易可按周或按日(T日)滚动组织,采用能量块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标的可为T+2日至下次多日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某个时段的电量,每日每个时段的电量单独进行能量块交易。

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某一运行日某个时段的中长期交易电量为相应时段周及以上交易的日分解电量与多日能量块交易之和的净电量。

第七十六条发用两侧市场主体(按交易单元为准)对某一时段的能量块进行交易申报时,当月某日的一个时段只能选定一个买卖方向。

第七章 安全校核

第七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服务的责任,各类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或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交易在不同断面、路径上的分布系数,发电机组检修、调停安排,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必开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电力交易机构以各断面、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等为约束,对集中交易进行出清,并与同期组织的双边交易一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九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化交易信息公示日前二个工作日,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并及时提供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对于年度交易,应当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度交易,应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发电设备利用率应结合调峰调频需求制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设备利用率。

对于月度内的交易,参考月度交易的限额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

第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模安排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市场化交易机组利用小时数限制建议,组织交易并出清,将初始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八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十二条安全校核未通过的,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削减。对于双边交易,可按时间优先、等比例等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交易,可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第八十三条执行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和可再生能源消纳原因未能按照中长期交易计划执行时,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说明。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八十四条各市场主体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合同中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化形式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八十六条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电力交易平台生成的集中交易等电子交易结果凭据视同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十七条电力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售电公司与签约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3.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4.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5.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6.跨省跨区电网企业间的购售电合同。

第八十八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以及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基础性条款;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第八十九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与二类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等相关信息。二类用户如需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应当在与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交易周期内分年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价格以及消纳量归属等信息。

第九十条各类合同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可以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

第九十一条对于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应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安排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对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开展。

第九十二条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按照“保量不保价”的方式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探索开展以“保量竞价”的方式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第三节 合同执行

第九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次月电网检修及供需平衡情况等因素编制发电企业的次月月度发电计划。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含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九十四条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合同执行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次月的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调整后的分月计划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九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定期跟踪和公布月度(含多日交易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发电计划完成进度、发电曲线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无交易曲线部分的发电曲线,与约定交易曲线的合同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九十七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事件经过,并向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九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电网企业应当在跨省跨区输电线路两端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跨省跨区交易均应明确其结算对应计量点。

第九十九条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保证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并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第一百条发电企业、跨省跨区交易送受端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当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一百〇一条电力用户应分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用电户号进行计量。同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户号的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电压等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户号参加交易。合并户号后相关合同计划调整结算以及偏差电费收取均按照合并后进行。合并户号的用户,在合同周期内,不得再进行拆分户号交易。

如计量点存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拆分方法。

第一百〇二条发电企业内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对于可再生能源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则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一百〇三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在D+3日内将D日将电量数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应保证各市场成员日电量数据准确。

第一百〇四条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或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节 结算

第一百〇五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照自然月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〇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发电企业电量转让合同,由交易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转出方和转入方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分别支付结算;电力用户仍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一百〇七条电网企业向市场主体出具的电费账单应分项单列。用户的账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电户号、抄表周期、底码起止、倍率、是否市场化用户、签约的售电公司名称(如是二类用户)、市场化电量综合加权电价、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折合电度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一百〇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电企业的结算依据。包括本月实际上网电量、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电费和偏差电量、电价、电费,基数电量(或优先发电电量)、电价、电费,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等内容。

(二)一类用户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包括该用户每笔合同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结算电量、电价,偏差电量、电价等内容。

(三)二类用户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该用户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抄核电量,按照绑定时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依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确认的结算方案,生成市场化电度电量结算依据。

(四)售电公司可与二类用户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根据二类用户的用电偏差情况调整购售电价的条款,不得对二类用户额外征收偏差电费。电力交易机构对二类用户出具的结算单中不包括偏差电费。

(五)售电公司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偏差电费,签约用户辅助服务费用等应付电费;二是由售电公司签约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电量、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应收电费。上述两部分电费分别记账,资金可对冲结算。

(六)电网企业分摊市场交易相关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一百〇九条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主体收到市场化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各市场主体在结算年度内(通常为当年2月至次年1月底),仍可继续申请复核和清算。对超过结算年度的纠纷,由涉事各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用户如出现电费结算争议,争议解决后应进行清算。争议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可按照电费争议的具体情况,要求售电公司补充追加履约保障凭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批发市场的市场主体实际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总量(含政府明确不纳入市场化交易的电量)的差值,为用电偏差电量。对其中超过原合同电量3%的电量收取偏差电费。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的实际用电总量计为该售电公司用电量。偏差电费暂由电网企业收取。一类用户偏差电费由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中单项列示;售电公司偏差电费纳入与电网企业结算范围,开具发票并单项列示。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同一个市场成员,有多笔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情况,结算顺序依次如下:

(一)按合同执行周期排序:当月到期的合同优先于未到期的合同执行;

(二)按交易品种排序: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抽水电量交易合同、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优先级依次递减;

(三)按交易组织方式排序:挂牌、集中竞价、双边协商结算优先级依次递减;

(四)如上述排序后,仍存在合同排序完全一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系统数据库备案时间(毫秒级)优先方式决定结算顺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优先结算绿电交易电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如果事后发现某市场主体在过去某月发生计量差错,则对该市场主体及结算电费受影响的其它市场主体按照更正后的电量和当时的市场结算规则重新进行结算计算,并计算出与该月已实际支付或收取电费的差值,与当前月份的电费合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节购电侧结算与偏差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年度合同的分月计划、参加月度交易、月内交易及多日分时段能量块交易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风险。

第一百一十七条批发市场(不含参加现货市场的现货日电量)电量电费及偏差电费结算方法为:

(一)实际用电量低于当月净合同总量时,依照市场化合同结算次序进行结算;

(二)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当月净合同总量时,按实际用电量结算。其中,合同电量按照合同价格结算,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照市场化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超过3%的超用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上限结算;

(三)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超过3%的偏差电量,按照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征收偏差电费。其中,月度竞价中以不小于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上限申报但未成交的电量不纳入超用偏差电费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用户的峰谷、功率因数调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售电公司与其签约二类用户的结算,根据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购售电合同约定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偏差电费,以当月用电量占比为基准返还给所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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