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旬、周、日以上等电力、电量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
批发交易是指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量的交易;零售交易是指二类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量的交易。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损益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四)不受所在供电区域的限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按有关管理规定进入或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八)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八)增量配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时,其售电业务部门应独立运营;
(九)作为批发市场用户侧主体之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的规定参与各类市场费用的分摊及返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结算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政府定价或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的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七)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按规定向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代理购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代理购电协议;
(八)预测优先购电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
(九)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三)按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
(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预防市场风险,对重大市场风险进行提示,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并于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报告;
(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负荷情况、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线路重载或超限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临修和非计划停运情况等;
(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个体工商户、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经有关部门证明有效身份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发电企业(含网对网专线输电的配套发电机组),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根据江苏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4.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二)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3.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4.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5.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6.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一类用户或者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7.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其中,(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五条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扣除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后,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二类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公司购电。售电公司和二类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绑定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可按月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
第十八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发用电政策: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用电;
2.因国家及省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强制其退出市场,电力交易机构对其予以注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处理;自主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仍未处理完成的,原合同终止,零售用户可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如未签订新的零售合同,视为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强制退市的市场主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原则上原法人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进入市场交易。其中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
第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识别办理注册业务、数字安全证书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后方可参加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直接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不含个人分布式能源),均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机组信息。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机组信息为该发电企业并网的机组号、机组类型、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等。
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两个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注册简要信息,后期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时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补办市场注册手续。电力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用电信息。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用户在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正式用电户号、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等,工商业用电类型的用电户号应全部注册,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校核。
第二十七条在江苏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必须按规定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售电公司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人员结构、技术平台等资料,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第二十八条在江苏开展业务的电网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网企业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接线示意图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在江苏电力市场注册并公示通过的售电公司,如超过十二个自然月未实际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如需开展业务,需重新办理公示手续。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已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发生销户、过户、更名、改类等变更时,电网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江苏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同步完成用电信息变更,对其进行交易分段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外省完成注册公示的售电公司拟在江苏开展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初始注册材料,江苏电力交易机构将按照外省推送的注册材料以及售电公司补充更新的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非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收集退市市场主体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待其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三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十六条电能量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十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转让存量基数电量合同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批发市场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包括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两种情况。
(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发电侧存量合同为基础,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
(二)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购电侧市场主体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当月的存量合同电量转让给批发市场的其它购电侧市场主体。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省内执行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中“以热定电”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电量合同不得转让。
(四)约定电力曲线的市场化合同电量,在转让时,按照原曲线比例转让。转让后,新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曲线。
(五)发电权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体现节能减排要求,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无锡市零碳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托国网无锡供电公司,建立无锡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完善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制度,统筹市级、区级虚拟电厂和公共建筑、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等具体场景虚拟电厂建设工作,逐步推进新型储能、分布式光
6月30日,从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获悉,1-6月浙江在省间交易市场中,通过月度、月内集中竞价交易,组织开展省间绿电交易15场,共计成交绿电13.82亿千瓦时,较2024年全年增长154%。为推动省间绿电交易,国网浙江电力在消纳省内新能源的同时,通过内部挖掘低谷消纳空间,主动联系有关新能源外送大省,先后促
记者从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获悉,6月30日,这家公司完成全国首次、青海首笔跨越多条电力通道、大范围跨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经营区域的绿电交易,青海绿电由2500公里外首次送入广东。至此,青海绿电外送范围扩展至北京、上海、河南等16个省份。据悉,此次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30日提供的信息显示,今年截至目前,广西绿电交易电量达100.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3.53%,首次突破百亿千瓦时大关,凸显了绿色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特征。据统计,自2022年启动绿电交易以来,广西绿电交易电量成倍数攀升。今年以来,广西积极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
“AI的尽头是算力,算力的尽头是电力”已成行业流行语。近年来,在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和AI大模型技术应用的双重驱动下,全国算力产业的用电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随着以阿里和杭州六小龙等为代表的一批人工智能产业的不断升温,据统计,今年以来,浙江算力产业带来的用电增长已超过20%。算力“吃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8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提到,探索建立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机制,推动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现货”电能量交易,通过市场价格信
6月23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组织6月华中区内省间绿电集中竞价交易,湖北、湖南省的147家经营主体同时参与交易申报,最终达成6月24日至30日湖南送湖北绿电交易电量489.8万千瓦时、最大电力5.8万千瓦。此次交易实现了新能源参与华中区内省间中长期交易、区内省间绿电交易的双重突破,开辟了新能源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推进方案》。方案指出,为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盐城市将积极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探索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规划、碳数据监测、碳预算管理、碳综合评价和产品碳足迹等政策机制,实施重点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5年7月中长期交易情况,交易品种有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绿电双边协商、绿电集中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等。详情如下:双边协商交易7月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64.12亿千瓦时,成交均价372.39厘/千瓦时,成交电量较6月增加7.26亿千瓦时,成交
截至2025年5月底,贵州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达605家,同比增长了8倍。2025年1至5月,贵州绿电交易电量达33.5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10.16%;2024年全年绿电交易结算电量较2022年“零的突破”时增长超40倍。2025年贵州绿电签约电量首次突破百亿,达到108亿,绿电交易规模位列南网各省区第三。
2025.6.23-2025.6.27一周电力市场热点主要看点:1、两地“136号文”省级承接方案正式发布2、江西分时电价调整:午间2h深谷电价下浮70%3、涉嫌伪造原件!广东通报对4家售电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4、2025年5月全国交易绿证2987万个5、首笔黑龙江绿电送天津交易达成......一、前沿政策1、两地“136号文”省
一、内蒙古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背景是什么?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新能源上网电价实行固定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也没有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矛盾日益凸显,亟需深化改革。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
北极星售电网从乐山电力获悉,近日,乐山电力虚拟电厂正式接入四川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新型负荷管理系统。作为乐山市首家、全省首批接入单位,乐山电力虚拟电厂项目目前已接入工商业用户、储能电站、充电桩等多元化主体,形成总规模216.61兆瓦,可调节负荷为20兆瓦的互动能力。下一阶段,乐山电力新能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30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5月省间交易结算情况、市场化发电企业预结算情况、用户侧交易结算情况。详情如下:省间交易结算情况2025年5月,主网外送交易结算电量42.04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66.82%;主网外购交易结算电量34.3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5.48%。2025年截至5月底,主
PART.01本周市场综述市场供需趋势市场供需趋势,本周网供电量环比上周下降14.18%,水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3.56%,火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46.53%,新能源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24.27%,外购电量环比上周下降9.52%,留川电量环比上周下降6.19%,外送电量环比上周上升81.91%。综合来看,本周各项指标的
6月28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发布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告知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深化蒙东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661号)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在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已基本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基础上,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8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提到,探索建立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机制,推动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现货”电能量交易,通过市场价格信
6月28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启动会在广州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春临,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劲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南方电网公司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指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初步建
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南方五省区2400多台发电机组,每台应何时开停、功率如何设定?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上每度电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作为“大脑”的南方总调,是如何进行决策以确保科学合理,既使用户购电成本最低,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看似简单的问题,涉及的数学模型规模却超过百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8日,南方电网发布一图读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十年改革路。详情如下:
6月20日,甘肃省电力市场省内中长期市场D+2日滚动交易正式上线运行。首日参与交易的主体达969家,共达成交易5457笔,总成交电量0.33亿千瓦时。此次D+2交易模式的推出,标志着甘肃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水平再上新台阶。2022年,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创新D+3日滚动交易,从发电侧先行试点,到现货用户
电力市场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型的深刻变革,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推进,电力交易的盈利模式正从单一差价套利转向多元化增值服务。一度电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有多少利润?成为电力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者,尤其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关注的核心问题。(来源:北极星电
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无锡市零碳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托国网无锡供电公司,建立无锡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完善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制度,统筹市级、区级虚拟电厂和公共建筑、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等具体场景虚拟电厂建设工作,逐步推进新型储能、分布式光
供电公司数据显示,2025年1-5月江苏省南通市全社会累计发电量260.0亿千瓦时,同比下降3.4%。其中,火力发电量和风力发电量分别为147.8亿千瓦时和71.5亿千瓦时,同比分别下降3.4%和14.4%,但太阳能发电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发电量达4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2.9%。从装机容量来看,全市累计发电装机容量
6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指南》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公示稿提出,园区应具备碳排放、能源统计核算的能力,建有碳排放、能源统计表单台账。园区应统筹零碳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关系,统筹提高园区能源资源利用
6月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州市近零碳试点园区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经申报入选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分阶段给予建设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类,补助或奖励金额分别为50万元。在申报要求方面,申报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园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规划范围,近三
6月9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苏州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苏州地区10(20、6)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共有8682条,发生倒送的有1218条,占比14.03%。其中,最大倒送负载率小于80%的共有1216条,占比99.84%;最大倒送负载率大于等于80%的共
日前,国内单体规模最大的渔光互补项目——江苏连云港东尚一期实现全容量并网投产发电。该项目由中国电建成都院EPC总承包建设,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横跨16个行政村、覆盖464个养殖塘口,总装机容量360兆瓦。作为全国同类项目的标杆工程,项目实施“水上光伏矩阵+水下生态养殖”立体开发模式,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快速响应、统筹谋划,结合新能源发展实际,科学研究部署,于近日印发《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5月23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文件显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约为3428.22MW,其中城区375.16MW,江宁1011.44MW,江北723.28MW,溧水512.23MW,高淳806.10MW。南京市10(20、6)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共有5686条,因分布式光伏发
5月13日,1-4月份江苏新能源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发布。截至4月底,全省装机容量21912.07万千瓦。全省风电和光伏装机容量9771.24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4.59%,占比同比提高7.48个百分点。其中,风电装机2330.22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0.63%,占比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光伏装机7441.02万千瓦,占总
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
4月3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