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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考核管理】调控中心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考核管理,按交易品种、按交易时段对服务卖方进行考核。
第八十九条【考核依据】考核依据包括:调控中心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市场主体申报及中标电力(电量)、价格,能量管理系统(E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等。
第九十条【发电侧市场主体考核】深度调峰交易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调峰实际电量小于调峰中标电量的,10%及以下的免于考核;10%以上的,按履约可得调峰费用与实际可得调峰费用的差值的20%予以考核。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调峰实际电量大于调峰中标电量的,10%及以下的免于考核;10%以上的,按实际出力对应调峰费用与履约可得调峰费用的差值的20%予以考核。
第九十一条【负荷侧市场主体考核】负荷侧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未执行市场交易结果,且在交易时段内其平均负荷低于平均基线负荷,偏差超过 20%以上部分,按合同调峰费用的 30%予以考核。日考核费不大于当日实际调峰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启停调峰考核】启停调峰交易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约的,按履约可得启停调峰费用的10%予以考核;延迟停机或并网30分钟及以内的,免于考核。
第九十三条【旋转备用考核】旋转备用交易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旋转备用电量小于稳定规定或调度指令的,5%以内免于考核;5%以上的,按履约可得费用与实际可得费用的差值的20%予以考核;因自身原因停机导致无法提供祁韶直流正常运行所需旋转备用的,按履约可得费用的20%考核;实际旋转备用电量大于稳定规定或调度指令的,免于考核。
第九十四条【紧急短时调峰考核】紧急短时调峰交易中,除按调度指令外,未达到增供或减用申报功率和保证时长的,应予以考核。
考核费用=K10×(申报增供或减用功率×申报保证时长-实际增 供或减用功率×实际时长)×申报价格。
设置考核调节系数K10,取值范围为0.5-2。
第九十五条【考核费】发电侧考核费用单独核算,首先用于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等支出;如有剩余,纳入年度清算。
第九十六条以下情形可以免考核
(一)调控中心自动化系统(含D5000、辅助服务系统、网络化下令等)故障、数据失真、网络中断的情况。
(二)因电网安全约束或电网故障原因导致的情况。
(三)火电机组深度调峰中新接收调度指令5分钟内的情况。
(四)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偏差或考核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符合免考核条件的,服务卖方应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提出免考核申请,当值调度员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十八条服务卖方如对月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调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调控中心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第九十九条辅助服务计量依据包括: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釆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一百条辅助服务费用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结算实行日清月结,与月度电费结算同步进行。
单个发电厂有多个结算单元的,分摊费用按各结算单元上网电量比例进行结算。
第一百〇一条调控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各市场主体辅助服务交易结果及其收支明细等情况。每月第5个工作日12:00前,将上月各类交易品种交易结果、服务费、分摊费、考核费等有关数据清单推送至交易中心。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交易中心公布上月结算信息。
如有异议,市场主体应在月度结算信息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调控中心或交易中心提出复核,调控中心或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交易中心应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〇二条抽水蓄能电站调峰服务费结算实行月结年清。
月度预结算时,抽水蓄能电站调峰服务费不得超过当月火电机组调峰服务费净收入的25%,超出部分纳入年度清算。
年度清算时,按实支付全年累计应得抽水蓄能电站调峰服务费,但不超出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年度收益且不超出火电调峰服务费年度净收入的25%。
抽水蓄能电站调峰服务费与火电调峰服务费年度净收入的比值如需调整,应当经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
第一百〇三条年度清算时,辅助服务资金如有盈余或不足,按照发电侧服务买方年度分摊费用比例进行分享或分摊。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信息公开与披露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市场信息包括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大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包括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规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履约及信用情况,以及经湖南能源监管办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二)公开信息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应获得的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流程、辅助服务需求、交易限价、交易价格、全天整体交易结果等。
(三)私有信息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调控中心、交易中心可获得的信息。包括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交易时段、中标电力(电量)、出清价格和结算信息等。
第一百〇六条市场成员应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披露相关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列入能源征信管理失信行为;问题严重的,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〇七条调控中心会同交易中心负责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信息的管理与披露工作,并定期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报告有关信息披露情况。每月10日前,调控中心将上月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情况、服务费、分摊费、考核费等有关详细情况报送湖南能源监管办。
第一百〇八条调控中心、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无歧视地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有碍公平竞争和涉及私有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信息披露可采用网站、会议、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等多种形式,为市场主体获取和披露信息提供便利。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应满足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准确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信息按发布周期,分为交易时段信息、日信息、月度信息、年度信息等。
15分钟为一个交易时段的交易,应在上一交易时段结束后30钟内发布相关交易信息;每日10:00前应发布上日交易相关信息;每月第7个工作日内应发布上月交易相关信息;每年第一个月底前应发布上年交易与结算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易出清后,调控中心应及时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出清结果,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主体、中标时段、中标电力(电量)、出清价格等信息。
交易完成后,调控中心应及时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各类别辅助服务调用情况,以及相关的服务费、分摊费、考核费等交易结果的汇总统计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中心按月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或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各交易品种服务费、分摊费及考核费等信息。
第十章 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监管湖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第一百一十四条调控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控市场风险,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应链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运营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市场成员应予以配合。发现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场主体对辅助服务调用、费用结算和考核等情况如有异议,经与市场运营机构复核后仍存在争议的,由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组织开展湖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不得擅自违规调整程序和参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信息数据应保存两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可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调控中心进行临时干预,并事后向市场成员公布原因:
(一)电力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
(二)市场主体违规、滥用市场力等情况,严重影响交易公平的;
(三)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 正常进行的;
(四)因恶劣天气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用电负荷发生突变、电网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开展的;
(五)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调整市场报价限额;
(三)调整有偿调峰基准值及调节系数;
(四)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一百二十条 调控中心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的原因、起止时间、对象、措施和结果等有关情况备查,并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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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划监管工作要求,湖南能源监管办建立健全湖南“十四五”能源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测机制,分月开展监测分析,督促协调重点项目按规划推进落实。现将2024年7月监测情况简要通报如下:截至2024年7月,纳入监测机制的能源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共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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