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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相机优先调用,不参与排序。
(二)稳定规定有开机要求及旋转备用容量要求的机组,按报价排序从低到高调用,直至满足稳定规定的开机台数要求。所调用机组旋转备用容量为稳定规定要求的容量。
(三)如调用机组旋转备用容量之和未满足稳定规定总旋转备用容量要求,按申报火电机组的报价从低到高调用(含以上调用机组剩余旋转备用容量),直至满足稳定规定总旋转备用容量要求。
(四)如申报火电机组均已调用,仍未满足稳定规定总旋转备用容量要求,调用符合稳定规定且已申报的并网水电机组,直至满足稳定规定总旋转备用容量要求。
(五)调控中心可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结合月度交易计划等因素,调整调用排序,并做好相关记录,说明调整原因备查。
第三节 交易组织与执行
第六十四条【交易组织】交易组织。
每日09:00前,卖方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申报次日旋转备用交易价格及相关信息。
每日19:00前,调控中心根据申报信息、负荷预测和电网运行情况,编制并发布次日旋转备用调用排序。
节假日前,调控中心可集中组织多日旋转备用交易申报,发布相应的调用排序,节假日期间按需调用。
第六十五条【日内调用】日内运行中,调控中心根据超短期负荷预测,按照日前旋转备用调用排序,结合电网及祁韶直流实际运行情况,按需调用。
第六十六条【有偿强制调用】如申报机组均已调用,仍未满足旋转备用要求,调控中心可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结合月度交易计划等情况,强制调用未申报机组,并做好相关记录,说明强制调用原因备查。被强制调用机组按该交易时段内火电机组最低报价结算。
第六十七条【无偿强制调用】如无机组申报,调控中心可根据需要无偿调用所有机组,并做好相关记录,说明无偿调用原因备查。
第四节 服务费及其分摊
第六十八条【服务费】旋转备用服务费是指交易时段内,卖方为买方通过祁韶直流转送其他省电量所提供的旋转备用服务费用。
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是指交易时段内,卖方为祁韶直流输送的全部电量(包括落地湖南和转送其他省电量)所提供的旋转备用服务费用。
现阶段,仅计算旋转备用服务费,不实际结算;具备条件后,启动正式结算。
第六十九条【信息发布】旋转备用服务费按交易时段计算和分摊。
每日10:00前,调控中心汇总公布前日旋转备用调用情况、服务费和分摊费明细。
如有异议,市场主体应于当日18:00前向调控中心提出。调控中心应于次日18:00前予以处理并答复,节假日顺延。
第七十条【分摊费】卖方应收服务费、买方应付分摊费按交易时段内买方通过祁韶直流转送电量占祁韶直流总输送电量的比例计算。
卖方应收服务费=买方应付分摊费=卖方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买方通过祁韶直流转送电量/∑祁韶直流总输送电量
某卖方应收服务费=某卖方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买方通过祁韶直流转送电量/∑祁韶直流总输送电量
第七十一条【调节系数】考虑不同市场主体在旋转备用服务中的贡献程度,设置火电调节系数K7、水电和调相机调节系数K8,取值范围为0-2。
第七十二条【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计算:
(一)全额旋转备用电量
1.祁韶直流运行所需全网旋转备用电量=交易时段内对应电网负荷水平及祁韶直流运行功率等所需的旋转备用容量×交易时长
2.调用机组旋转备用电量。
(1)调用稳定规定中有开机及旋转备用容量要求的机组:
旋转备用电量=机组额定容量×稳定规定要求的旋转备用百分比×交易时长
(2)调用稳定规定有开机及旋转备用容量要求的且其剩余备用容量亦被调用的机组、调用满足稳定规定总旋转备用容量要求的机组:
旋转备用电量=交易时段内机组最大可调出力×交易时长-交易时段内发电量
如调用所有机组的旋转备用之和大于稳定规定中总旋转备用容量,调用的最后一台机组旋转备用容量按满足稳定规定所需旋转备用容量计算。
(二)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
1.按日前交易调用排序,依次调用火电运行机组直至达到稳定规定的开机台数要求,且满足交易时段内所需总旋转备用容量。
火电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K7×(火电运行机组旋转备用电量×统一出清价格)
2.调相机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
调相机旋转备用服务费=K8×按稳定规定开机台数及旋转备 用要求调用的火电机组所产生的旋转备用服务费之和(不含满足 总旋转备用要求所产生的旋转备用服务费)×调相机容量/按上述方式被调用的火电机组容量。
3.当调用火电运行机组无法满足该交易时段内旋转备用总容量时,调用水电运行机组以满足该交易时段内旋转备用总容量。
水电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由满足稳定规定的在运水电机组按提供的实际旋转备用电量比例计算。
水电全额旋转备用总服务费=K8×(水电运行机组实际被调 用总旋转备用电量×统一出清价格)
某水电机组全额旋转备用服务费=水电全额旋转备用总服务费×该机组实际旋转备用电量/水电运行机组实际总旋转备用电量
第六章 紧急短时调峰交易
第一节 定义及其启动条件
第七十三条【定义】紧急短时调峰交易是指系统备用容量占比小于3%、可能采取有序用电措施时,调用储能电站放电服务,或即时停用可中断负荷,实现短时负荷平衡的交易。
第七十四条【交易卖方】紧急短时调峰交易卖方为:
(一)满足技术标准、符合市场相关条件的装机容量10兆瓦及以上的储能电站。
(二)满足市场相关条件、已接入精准切负荷系统、一次减少负荷有功功率达10兆瓦及以上的用户。
第七十五条【启动条件】日内运行中,预计系统备用容量占比小于3%,可能采取有序用电措施时,调控中心可启动紧急短时调峰交易。
第二节 申报与出清
第七十六条【交易方式】紧急短时调峰交易方式为“日前报价,按需调用,按序调用”。
第七十七条【信息申报】卖方日前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提交紧急短时调峰交易申报信息。
(一)储能电站按交易时段申报分档可增供有功功率、价格和保证持续时长。
(二)电力用户按交易时段申报分档可减少有功功率、价格 和保证持续时长。
第七十八条【交易限价】紧急短时调峰报价实行限价管理。调整报价限额,应当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报价限额详见附件7-1《储能电站紧急短时调峰报价限额》附件7-2《可中断负荷用户紧急短时调峰报价限额》。
第七十九条【需求确定】调控中心根据超短期负荷预测、开机方式、调峰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紧急短时调峰容量和时间要求。
第八十条【调用排序】储能电站、可中断负荷用户分别按照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同类型设备报价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经调控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各有关交易时段排序结果。
优先调用储能电站。储能调峰资源用尽后,再调用可中断负荷用户。调控中心可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分区排序调用。
第三节 交易组织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交易组织】交易组织。
每日09:00前,卖方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申报次日紧急短时调峰交易价格及相关信息。
每日19:00前,调控中心根据申报信息、负荷预测和电网运行情况,编制并发布次日紧急短时调峰调用排序。
节假日前,调控中心可集中组织多日紧急短时调峰交易申报,发布相应的紧急短时调峰排序,节假日期间按需调用。
第八十二条【日内调用】日内运行中,调控中心根据超短期负荷预测,结合日前调用排序和电网运行情况,调用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调控中心应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可中断负荷用户。
第四节 服务费及其分摊
第八十三条【服务费定义】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为卖方在交易时段内提供增供或减用电量的紧急短时调峰服务所得。
第八十四条【信息发布】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按交易时段的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与报价计算。
每日10:00前,调控中心公布前日紧急短时调峰调用情况、服务费和分摊费明细。
如有异议,市场主体应于当日18:00前提出。调控中心应于次日18:00前予以处理并答复,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五条【调节系数】为合理调控服务费用,设置紧急短时调峰调节系数K9,取值范围0-2。
第八十六条【服务费】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为交易时段调用设备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与中标价格乘积的总额。
(一)储能电站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K9×∑(交易时段储能电站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中标价格)
其中,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为交易时段内储能电站按调度指令调增功率至中标功率及以上时增加的供电量。
(二)可中断负荷用户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K9×∑(交易时段可中断负荷用户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中标价格)
其中,紧急短时调峰电量为交易时段内可中断负荷用户按调度指令调减用电负荷至中标功率及以下时减少的用电量。
第八十七条【资金来源】紧急短时调峰服务费从抽水蓄能辅助服务费超额部分、考核费用或其他资金来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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