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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光伏、光热电场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2022-09-21 10:15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关键词: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布式光伏甘肃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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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市场主体包括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等),市场化电力用户(市场化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以及经市场准入的新型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建机组、储能设施归调并经性能认定后方可进入市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自备电厂可以自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网留电厂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光伏、国家核准的扶贫电场、光热电场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完善甘肃电力辅助服市场规则体系,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的市场机制,持续挖掘电网调节潜力,鼓励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用发展,推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共享分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际,甘肃能源监管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2021年)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崔 剑

电话:0931-2954863

传真:0931-2954861

邮箱:scgsb@nea.gov.cn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双碳”战略目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甘肃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分担”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开展的各项辅助服务交易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管管理。未纳入本规则的部分,按《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18〕66号)执行。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市场运营机构指甘肃电力调度机构及甘肃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具体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一)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管理、运营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2.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

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4.发布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5.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6.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力辅助服务调用结果;

7.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二)甘肃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发电侧市场结算;

2.发布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3.发布月度结算信息;

4.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申报管理。

(三)电网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建设、维护市场运行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2.负责用户侧市场主体管理,组织用户侧参与市场交易;

3.用户侧市场费用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包括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等),市场化电力用户(市场化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以及经市场准入的新型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建机组、储能设施归调并经性能认定后方可进入市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自备电厂可以自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网留电厂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光伏、国家核准的扶贫电场、光热电场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申报交易价格、交易标的等信息,并按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二)依据规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有偿分摊费用;

(三)做好机组、储能及生产用能设施日常运维,确保电力辅助服务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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