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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光伏、光热电场等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2022-09-21 10:15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关键词: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布式光伏甘肃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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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第六十五条在现货市场结算期间,因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影响电厂月度发电量无法完成时,将不予追补。

第六十六条辅助服务结算按“日清月结”原则执行,在次月电量结算时统一兑现。

第六十七条辅助服务计量计算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电力、电量数据,月度电量结算数据等。

第六十八条辅助服务费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十九条 新能源电场、水电厂和火电厂辅助服务分摊金额均设置上限,当单位统计周期内风电场、光伏电场、水电厂和火电厂通过分摊办法计算得出的应当承担费用大于分摊金额上限时,按分摊金额上限进行支付。

火电单厂分摊金额上限=该厂实际发电量×全省火电厂当月平均上网电价×修正系数

风电场、光伏电场分摊金额上限=电厂实际发电量×全省风电场、光伏电场当月平均上网结算电价(不含补贴部分)×修正系数

水电厂分摊金额上限=水电厂实际发电量×水电厂当月平均上网电价×修正系数

每月发电厂分摊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结算电费。其中,火电厂的修正系数为0.15,风电场、光伏电场的修正系数为0.25,水电厂的修正系数为0.15。

第七十条 市场初期,暂设用户侧月度辅助服务市场分摊电费上限为0.01元/千瓦时,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分摊。

第七十一条 当发电企业辅助服务支付费用达到上限后,辅助服务费用仍存在缺额时,缺额部分由辅助服务提供方在其获得费用中消减,消减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

各厂的缺额消减费用=(各厂获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全省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总缺额

第七十二条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电网企业上报由其负责结算电费的电厂上月结算电量至甘肃电力交易机构有限公司。

第七十三条 甘肃电力调度机构每月第12个工作日前,向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全省发电侧上月辅助服务调用结果、出清价格。

第七十四条 甘肃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每月第17个工作日前,向甘肃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全省上月发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结果。

第七十五条 甘肃电力调度机构每月第18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结果向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并将各电厂确认后执行情况提交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报送区域电力调控机构。

第七十六条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依据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的辅助服务市场执行情况进行结算。

第七十七条市场化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当月电费冲抵或增加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或分摊费用,在电费清单和电量结算单中单行列支,据实结算。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市场信息分为日信息、月度信息以及季(年)度信息,内容应当体现所有市场主体的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分摊对象、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信息。

第八十条 当日信息由甘肃电力调度机构在3日内进行发布。各市场主体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当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甘肃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甘肃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八十一条 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每月开始的18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市场月度信息。各市场主体如对月度信息有异议,应当于发布之日起24小时内向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核对要求。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电力交易机构于次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八十二条甘肃电力调度机构、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在每季度厂网联席会上发布上一季度和年内辅助服务市场分析报告,针对各类辅助服务交易的执行、补偿、分摊以及市场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八十三条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具体监管措施,对市场成员按照本规则开展各项辅助服务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成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能源监管机构做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五)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

第八十五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调整各市场限价;

(二)调整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及修正系数;

(三)调整折算系数及惩罚因子;

(四)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能源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干预或者中止市场期间,甘肃电力调度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八十八条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因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以选择提交能源监管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规则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甘监能市场〔202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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