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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方案指出,拟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0.6706公顷,其中:农用地0.6706公顷(耕地0.3218公顷、林地0.2920公顷、其他土地0.0568公顷)。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方案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本项目征地范围不涉及住房拆迁,不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房屋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每亩8000元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
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规定执行。
方案提出,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6人,其中:红土村1社6人。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原文如下: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了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的预公告》(巫溪府征地预公告〔2022〕4号),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158号407办公室;邮编:405800;联系电话:15215156434;联系人:杨大平)。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能重庆巫溪塘坊(8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塘坊镇红土村1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申请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塘坊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会同塘坊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本公告期满前,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会同塘坊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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