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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区域6家电力交易机构联合发布《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南方五省区消纳量交易由此启动。
《规则》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承担消纳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公司、独立售电公司、直接向电力用户售电的配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消纳量按水电和非水分别进行核算、汇总,也就是消纳的责任主体,需要两类消纳量都分别达到要求。
经核定的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全国统一编码、区域统一核发”。消纳量凭证作为交易的标的,分为水电和非水电,按交易范围,分为省(区)内、区域和全国;按交易方式,分为协商和挂牌。1个消纳量凭证对应1MWh消纳量,同时也是最小申报数量。同一个责任权重考核周期,原则上只允许交易一次。届时,清洁能源消纳将有“证”可查,而且是“国证”,全国统一发证的情况,将避免各省市各自为战,意味着考核将是非常严格的。
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考核需要的,可通过交易方式购买消纳量凭证或绿证进行补充替代。消纳量凭证不能跨年度计入责任权重;1个绿证可替代1个非水消纳量凭证,但不能作为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化单位为0.01元/凭证,及0.01元/MWh。为避免市场操纵或恶性竞争,将设置申报、结算价格上下限。作为一项全新的交易品种,前期对价格的监管十分重要,售电公司的经营,也从此多了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网开展交易结算,如通过银行结算,则需要“预存”资金,保证账户余额不小于交易所需要的金额。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交易〔2021〕17号
各市场主体: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及相关文件的工作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市场建设,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了《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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