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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

2020-01-15 09:15来源:新疆发改委关键词: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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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将《实施办法》条文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修订依据: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的相关要求,建议修订。

(十七)在《实施办法》第二章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要求,增加为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订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建议修订。

(十八)在《实施办法》第二章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要求,增加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1.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2.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3.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4.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修订依据:参考浙江、四川、湖北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建议修订。

(十九)在《实施办法》第二章增加能效标识管理,增加为第二十二条:

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执行国家公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十八条要求,建议修订。属2018年修正内容。

(二十)在《实施办法》第三章增加能源使用要求,增加为第二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水资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建议修订。

(二十一)在《实施办法》第三章增加建筑行业节能管理,增加为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建议修订。

(二十二)在《实施办法》第三章增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增加为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建议修订。

原标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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