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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

2020-01-15 09:15来源:新疆发改委关键词: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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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行业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201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挂牌。这次机构改革,是按照与国家部委名称、职能对应的原则,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

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制定标准)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可以制定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节能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能效标识)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目录,制定自治区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禁用条例)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禁止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十六条要求,建议修订。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节能法》第十五条的修正较大,取消了能评是项目核准的前置要件,节能审查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建议修订。属2016年修正内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自治区、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加,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建议修订。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增加,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参考浙江、四川、湖北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建议修订。

第二十条(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各产业能源消费以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的分析与预测。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能源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节能知识宣传、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

第二十二条(能效标识管理)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执行国家公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 (增加,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十八条要求,建议修订。属2018年修正内容。

原标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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