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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17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部分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宁波市参与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竞争,但不享受省财政资金补助。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2013—2016年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价,并对到期的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能源局电力与新能源处王国庆,电话:0571—87051712;省财政厅经建处赵霞,电话:0571—87055752。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附件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全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示范县、示范镇建设补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标准,推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加快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
(一)申报条件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禀赋好、社会认知度高、有支持鼓励政策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示范县。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
3.通过新建重点项目,2018年全县(市、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2.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50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20兆瓦以上);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项目(1000户以上)、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单个项目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000户以上);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海洋能项目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沼气发电、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海洋能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2.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不参与竞争;获得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县可申报示范县,但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补助的示范镇建设。
三、新能源示范镇
(一)申报条件
按照“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要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新能源示范镇。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镇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专项补助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5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以上)、地热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60户以上);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其他项目,包括农村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光伏路灯(200盏以上)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空气源热泵项目、地热能利用、沼气发电项目、光热建筑构件项目、光伏路灯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行政镇(街道)需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示范镇可与示范县同时申报,示范县优先考虑。示范县区域内的示范镇,补助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示范镇不参与竞争。
四、竞争性分配程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主要程序如下:
(一)初步审核
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由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经设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一个设区市申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镇不超过3个。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市、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公章(一式八份,附电子光盘)。
(二)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发布公告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确定专家评审时间、地点和竞争性分配程序等信息。
(四)专家评审
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示范县、示范镇进行评审。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进行评审答辩。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决策,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公布结果
评审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查后,入围示范县、示范镇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终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六)综合验收
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附件1.
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全县发展概况。包括全县人口构成、经济总量、能源消费结构。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县(市、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包括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从政策条件、投资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面临障碍。
三、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需与县(市、区)能源发展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基准年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累计规模和消费增幅指标,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分项目标。
四、重点项目。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地面光伏电站,风电,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集中式地热能,大型沼气发电,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海洋能等。重点项目需2016年或2017年开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明确项目进度、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和申请补助金额(详见附表1)。
五、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产生效益,周边城镇可再生能源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从优化环境、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对方案实施进行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分析。
七、组织保障措施。提出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的管理体系、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从政策、组织管理、资金、服务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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