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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要求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专家表示,此举为深陷“弃风”“弃光”困境的风电、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也有利于我国实现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减排目标。
近年来,风机、光伏电站“晒太阳”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电不能发的尴尬也让风电、光伏企业经营陷入困局。数据显示,去年全国风电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下降到1728小时,比2014年下降165小时。“弃风”较重的甘肃,2015年风电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仅为1184小时,远低于1600至1800小时盈亏平衡点,也大大低于2014年甘肃风电平均利用小时1596小时。
此次保障性收购政策的出台对风电、光伏企业来说无疑是“托底”之举。通知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4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小时至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小时至1500小时之间。并要求各地按照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弃风、弃光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绊脚石,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通知的出台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手段。
记者了解到,一个发电项目的收益,是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所决定的,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秦海岩分析认为,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应该说,这次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基本保证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此前曾有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比如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对此,通知中做了明文规定,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发电权。
重开发轻消纳也是此前一些弃风、弃光严重地区的惯用做法,导致西部一些地区一方面装机规模不断增长,一方面上网电量却在大幅下降,不仅影响企业效益,而且造成巨大浪费。对此,通知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
另外通知明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这就意味着各省或电网公司不参与核定工作,避免出现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秦海岩说。
虽然此次出台的政策包含众多利好消息,但是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即使政策有利于短时间内减少弃风、弃光情况,但在全国电力过剩的背景下,仅依靠这一政策难以解决根本问题。未来,还是应该探索就地利用的方式以及在更靠近负荷中心的地区建设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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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发改委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能源场站运营究竟有什么影响?本文梳理了和该政策相关的过往版本,并基于山西具体规则研究了相关影响。(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洪玥)一、政策背景首先,上一版相关政策公布于2007年9月1日,相关文件名
3月18日发改委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能源场站运营究竟有什么影响?本文梳理了和该政策相关的过往版本,并基于山西具体规则研究了相关影响。(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洪玥)一、政策背景首先,上一版相关政策公布于2007年9月1日,相关文件名
时隔17年,新版《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于2024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举办的2024分布式光储创新峰会上,国网能源研究院资深专家李琼慧对新出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印发通知,推动贯彻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通知要求辖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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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解读文/秦海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3月18日,《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5号令,下称《办法》)印发,结合我国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客观需要及可再生能源发展面
编者按: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15号令,下称15号令),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下称25号令)同时废止。在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总发
编者按: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15号令,下称15号令),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下称25号令)同时废止。在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总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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