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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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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并报监管机构同意,予以强制退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2)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3)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4)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拖欠电费的;

(6)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8)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9)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3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市场成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处罚。

13.名词解释

(1)替代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自备企业与新能源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运营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2)市场交易主体: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自备企业、新能源企业、电网运营企业。市场交易主体可分为自备企业、新能源企业和输电主体。

(3)新能源:指风能、太阳能。

(4)替代交易价格:指在新能源企业补偿给自备企业的价格。

(5)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市场要素;

(6)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要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邀约的申请,经过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同一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等比例原则分配,不同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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