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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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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电网运营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损耗率、线损折价等。

(2)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3)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和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10.3.4电力交易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

(1)调峰替代交易合同电量。

(2)年度、月度电力供需预测情况;

(3)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调峰替代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次年(季、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的上限。

(4)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

(5)其他与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公共信息。

10.4保密规定

10.4.1除公开披露信息外(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私有信息。

10.4.2电力交易中心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交换信息。

10.4.3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不得向公众透露这三类信息。

10.4.4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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