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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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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6.3.1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于10月底前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对合同电量、电价、违约赔偿标准等合同要素进行转让和调整。

6.3.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网计划电量的规模和中标替代交易电量规模如需要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安全校核后,完成调峰替代交易电量调整和转让,其调整和转让结果应报备自治区经信委和新疆能监办;新能源企业在自备电厂替代交易电量调整后,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6.3.3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须提交交易运营系统进行审批、确认后生效。

6.3.4每月20日前,可进行调峰替代交易分月合同电量的变更,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运营系统提交下月或以后各月的合同变更申请,由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录入并由交易中心确认。

6.3.4每月25日前为合同变更审核期,27日发布审核后的合同变更信息。

6.4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6.4.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燃煤自备电厂分月执行中的偏差电量,可在10月底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如还未完全执行,视为违约,按合同违约处理。

6.4.2违约方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4.3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4.4如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协议)时且未能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一方可以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无法履约的书面申请,电力交易中心将不再对此合同安排月度计划电量,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执行提前通知,可按照合同约定减轻违约处罚)。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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