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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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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校核

5.6.1每年3月20日至25日,完成对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调整,形成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成交结果。

5.6.2安全校核的原则参见3.1.5节。

5.7交易结果发布

5.7.1每年3月26日左右,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运营系统发布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成交结果,已达成的交易转入交易执行阶段:

(1)公开信息:市场年度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年度成交电量、新能源企业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分区出清比例;

(2)向成交企业发布私有信息:成交电量及其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分月电量计划,新能源企业所在区域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出清比例、安全校核信息等。

5.7.2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通过交易运营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5.7.3交易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向自治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备成交结果,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调峰替代交易合同(或协议)。

6.交易合同

6.1概述

采用“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签订模式。交易主体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方案和交易细则,在交易平台出清的交易结果,以“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作为新能源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6.2合同签订

6.2.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在注册时,签订统一的《调峰替代交易》入市承诺书。

6.2.2在集中交易结束后,交易运营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结果确认单,参与调峰替代交易和中标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可查询、下载各自交易结果确认单,作为执行依据。

6.2.3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也可签订除入市承诺书、标准电子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但须与入市承诺书、标准电子合同的相关原则保持一致。

6.2.4鉴于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新能源企业数量多,其具体中标企业偏存在差电量不确定性,故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不存在月度全部一一对应的合同。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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