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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配额制”设再生能源开发底线 目标弱化至9%

2016-03-04 09:26来源:经济参考报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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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达十年的谋划,弱化版的中国式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终于面世。3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2020年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在5%到13%之间,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为9%。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标与以往相比大打折扣,但文件的发布意味着有了保底的承诺,未来比例可进一步提高。而且,《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这对未来碳交易、碳金融意义重大,企业也可拓宽收益渠道。当然,这一切的实现需要系统性的政策配合。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总发电量中所占的比例,并要求电网公司对其全额收购,对不能满足配额要求的责任人处以相应惩罚的一种制度,目前其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而我国在数十年前就已开始这一制度的讨论。2006年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开始被提出。2012年5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下发到各省(区、市)和电力公司征求意见。不过,如今最终却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出现。

《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其中,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配额最大,为13%,上海、江西、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最小,为5%。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此外,国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还将会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域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

“政策出台背后是各个主体之间的激烈博弈,如今的目标比以前降低了一半都不止,也没有强制性的惩罚,约束性到底有多大很难说,具体落实都需要系统性的政策配合。”某光伏企业人士坦言。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鸣也表示,中国近期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方式,是统筹规划加“中国式配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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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中国式配额制设再生能源开发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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