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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被列入保护范围

2016-02-16 11:13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发电光伏政策辽宁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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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

(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条 未依法签订并网协议,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机组或者变电站,不得擅自并网运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收购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房屋的,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

原标题:辽宁省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被列入保护范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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