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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被列入保护范围

2016-02-16 11:13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发电光伏政策辽宁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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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依法划拨、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四)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原标题:辽宁省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被列入保护范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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