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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考虑到本案特殊市场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步裁定后暂不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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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商务部发言人表示,11月2-7日,中欧技术团队在北京进行了5轮磋商,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价格承诺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取得了一定进展。双方约定将继续以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磋商。中方认为,双方在中国机电商会代表行业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基础上整体推进磋商,有利于
商务部官网消息显示,11月4日,中方将欧盟对我电动汽车反补贴终裁措施起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此前,中方已将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初裁措施诉至世贸组织。我们遗憾地看到,尽管包括欧盟成员国政府、业界和民众等有关各方提出大量反对意见,欧方仍发布相关终裁措施,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高额反补贴税
尽管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遭到中欧各界的质疑和反对,2024年10月29日,欧委会仍然发布“对原产于中国新型纯电动乘用车征收最终反补贴税”实施条例,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汽车征收7.8%-35.3%的额外反补贴税,并于当地时间10月30日施行。这一终裁结果不客观,对中国汽车企业极其不公平,中国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消息称,结束了对从中国进口电动汽车(BEV)的反补贴调查,最终决定征收为期五年的反补贴税。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原产三大车企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分别为比亚迪加征17.0%关税、吉利加征18.8%关税、上汽集团加征35.3%。而其他合作公司将被征收20.7%
当地时间9月19日上午,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欧盟总部会见欧委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案进行全面、深入、建设性的磋商。双方明确表达了通过磋商解决分歧的政治意愿,一致同意继续推动价格承诺协议谈判,全力致力于通过友好对话磋商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2日,欧盟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称,中国机电商会和所有电动汽车生产商提交的关于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的价格承诺解决方案均未达到要求,欧方打算拒绝相关价格承诺申请。9月13日,商务部对此回应称,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后续进展,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捍卫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期,欧盟发布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在8月29日召开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表示,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是典型的保护主义行为,不利于中欧汽车产业合作,不利于全球汽车产供链稳定,也不利于欧盟绿色转型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中方始终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0日,欧委会进行了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对此,商务部发言人回应称:中方多次指出,欧方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预设结论,在调查各环节的做法均违背其承诺的“客观、公正、非歧视、透明”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相关方披露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电动汽车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决定草案。对拟议税率进行了小幅调整——比亚迪:17.0%;吉利:19.3%;上汽集团:36.3%;其他合作公司:21.3%;其他所有非合作公司:36.3%;决定对特斯拉作为中国出口商实施单独关税税率,现阶段定为9%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商务部消息,8月20日,欧委会进行了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做出回应,中方多次指出,欧方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预设结论,在调查各环节的做法均违背其承诺的“客观、公正、非歧视、透明”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商务部消息,为维护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权益和全球绿色转型合作,8月9日,中国将欧盟电动汽车临时反补贴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初裁中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损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大局。我们敦促欧盟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共同维护中欧经
自2014年初开始,美国生产多晶硅出口进入中国,必须加征反倾销及反补贴税费,税费的增加导致中国单多晶硅片企业几乎不采购美国生产的多晶硅(除中国保税区外)。直到近两年透过中美两国贸易的持续讨论,最终在2020年1月15日,中美第一阶段双方签署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内容提到:在2017年基数以上,扩
今天,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期限5年。原文如下: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14年1月20日,商务
3月6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关于发放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通知》及《关于发放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通知》,原文件如下。关于发放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通知
2018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5号和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2年。2017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
【反补贴】【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6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16-4-29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6号【发布日期】2014-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
在欧盟决定对中国太阳能组件玻璃课征双反税率后,中国政府立刻展开报复行动。中国商务部于4月30日宣布对欧盟输入之太阳能级多晶硅课征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率,其中反补贴税率均为1.2%,而反倾销税率则分为二级,分别为14.3%与42%。由于WackerChemie与中国达成相关价格承诺,且该承诺价格经中国相关机构调查后认为可以接受,因此在二年的实施期限内将不予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根据调查,中国进口的多晶硅以欧、韩业者为主,其中Wacker与OCI是其中的领导厂商。此次中国启动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的课征,将削弱欧盟业者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实力,然Wacker
4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25、26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Polysilicon)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商务部裁定,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
3月18日,德国多晶硅制造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商务部宣布就中国于2012年11月发起的对从欧洲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磋商达成一致。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商务部达成的协议包括一个价格承诺,是现行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一个解决方案。协议包括欧洲出口商在中国出售的多晶硅产品售价不低于最低价格,而中国则同意免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国于2012年11月启动对欧盟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多晶硅主要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板。几乎所有从欧盟向中国出口的多晶硅都来自于德国生产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2011年出口量达到7亿欧元左右。2014年1月,中国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4年第4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2018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5号和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2年。2017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6号【发布日期】2014-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
4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25、26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Polysilicon)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商务部裁定,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
专家表示,欧盟绝不甘心就此丧失在光伏领域的引领地位和话语权光伏“双反”激起的波澜远未平息。有光伏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独家爆料,欧洲九家独立机构,正对我国光伏产业多种技术路线展开调查,其研究结果将用于政府扶持的两家大型企业的光伏发展规划,而该规划将以中国光伏为“假想敌”。欧盟光伏以中国为“假想敌”截至9月16日,我国调查机构先后初步裁定了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美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补贴”。但在此基础上,发起于去年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70号【发布时间】2012-11-012012年9月17日,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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