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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欧光伏案的法律问题

2013-12-12 10:53来源:法律教育网关键词:中欧光伏谈判结果欧盟反倾销光伏价格承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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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件中的替代国价格选择——浅析中欧光伏案的法律问题

中欧光伏案件愈演愈烈,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名词就是“替代国价格”,由于中国目前不被欧盟国家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往往欧盟会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中国企业是否存在倾销的重要依据。虽然中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但是根据现在的数据,中国很少有过申请成功的先例。而替代国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企业欧盟、美国等国家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及税率大小。

对于中国企业,在贸易救济愈演愈烈的今天,根据世贸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作为一项世贸规则中的重点内容,中国企业必须要积极利用规则,在对外贸易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能够有效利用替代国价格制度,促使美国、欧盟按照客观现实,选择有利于中国的替代国。中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官方数据,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是衡量一个国家真正的经济实力,应该看重的是国民人均收入,而不是国民总收入。中国有巨大的国民总收入,但那只是基于世界最大工厂和无数跨国公司所形成的,并不能代表中国真正的经济实力,所以中国只是一个经济大国,而非经济强国。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数据,中国的国民人均收入排名世界第121位,排名很低。所以,按照替代国选择原则,应该在前后各十名的范围内选择替代国,也就是排名在110位至130位之间的国家。按照这种方式选择,即按照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准选择。这样选择的话,很多国家会被排除在外。

其次,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都比较低,所以造成我们的工业制成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偏低。因此,不仅仅是国民人均收入,而且在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方面,都应当是替代国选择的重要依据,而不能想当然的选择一个替代国,这样做对中国非常不公平,而且违反世贸规则。因此,对于替代国的选择,世贸组织应当确立一个标准,在此标准下选择替代国,此标准应当符合我国企业的生产模式和贸易结构。

再次,替代国的相应产业政策应当和中国相同或相似。以中国出口欧盟遭到反倾销调查的钢丝绳案为例,我国在被起诉的第八天获悉,欧盟准备提出以挪威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钢丝绳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企业很快提出抗辩,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我们原以为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应与我们的产品相差无几,但我们却不知道,印度政府对国内钢材与电子产品实行垄断保护政策,生产钢丝绳的厂家寥寥无几,进口产品还需加40%的关税以及诸多的许可证费用。结果,印度钢丝绳的价格高出我国同类产品价格许多,使我国企业在应诉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最后,在确认是否采用替代国制度的前提条件中,包括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提交证据证明这一重要环节。由于在国内的生产企业,一般不会关注国外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或价格的情况,即便关注因为关乎商业机密,国外同行也很难把这些信息透露给我们的企业。因此,国内的生产企业很难找到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价格的合理性。所以提交证据这种规定欠缺必要的合理性,对于中国企业非常不公。对这样的规定,我们的企业除了在平时应当做好准备应诉的工作,比如对国外同行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做详细调查、研究、备案,以使我们在遇到这样的反倾销案件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时候,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使得欧盟不会随便找一个替代国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率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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