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光伏光伏组件太阳能电池评论正文

浅析中欧光伏案的法律问题

2013-12-12 10:53来源:法律教育网关键词:中欧光伏谈判结果欧盟反倾销光伏价格承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在欧盟对于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上,对于反倾销税的征收标准,欧盟当局在选择替代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当局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代国的方法,首先要考虑产品的类似,然后考虑的是市场竞争性,以及替代国内部是否存在价格控制等。在选择时,着重考虑下列重要因素:①存在相同产品;②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③价格水平的可靠性;④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的不是替代国的方法,而是替代工业部门的做法。而且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选择替代国的异议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提出。

欧盟的替代国选择标准总结下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异议期比较短。只有十天的异议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准备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涉案企业在平时就要做足功课,对于自身所处行业有清晰的定位和了解,对于国外同行业的定价机制,自身应当建立数据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而在企业内部,也应当建立相关风险控制部门专门负责此类工作,这样在第一时间企业内部就有相应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此事。

第二,选择标准比较模糊。欧委会于1992年发布了一个内部通知,规定欧委会选择第三国时考虑的因素有:替代国国内市场的性质,价格是否由市场来确定;生产与调查的产品是否是可比的产品;在替代国获得原材料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可比性。根据这些因素,企业必须要有全面准确的原料来源、销售市场以及相关税费的数据,才能充分说服欧委会同意我们建议的替代国。

第三,申诉可选方式单一。中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之后,可以选择的申诉方式很单一。一般是在异议期内找到一家国外同类企业,让这个企业提交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证明,然后比较中国国内企业的价格和外国同类企业的差别,最终得到一个倾销幅度的判断。而国外同类企业,因为事不关己,也因商业机密,往往不会愿意配合国内企业的提交价格的请求,所以导致我国的国内企业不能在十天的异议期内找到合适的替代国,导致欧盟最终选择一个我们不得不接受的替代国,而最终得出的倾销幅度非常大。

针对以上的三个特点,我们的国内涉案企业应当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及时全面理解欧盟针对反倾销而做出的立案决议。往往这些反倾销调查都是欧盟本国国内的相关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明显不及中国同类企业的情况下被迫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有些申请材料本身就有问题,不是事实证据方面的瑕疵甚至错误,就是在法理法规方面有明显漏洞。我们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反应,对欧盟的立案材料详尽分析,仔细审阅,找到内容上不当和错误的地方,再加以反驳。

第二,在异议期间,迅速组织团队对于案件作出应对。在国内的大多数出口企业,应当在平时就积极和反倾销律师联系和沟通,对于随时可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准备预案,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第一时间就能拿出自己的方案进行维权。当然,在我们未雨绸缪的准备过程中,有可能会提前发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征兆,从而及时沟通和协商,使危机化解在萌芽之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中欧光伏谈判结果查看更多>欧盟反倾销查看更多>光伏价格承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