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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欧光伏案的法律问题

2013-12-12 10:53来源:法律教育网关键词:中欧光伏谈判结果欧盟反倾销光伏价格承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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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能轻易答应欧盟自己选择的替代国。因为欧盟对于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以前有过选择美国和欧盟自己作为替代国的先例。而且,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往往不一定就适合作为替代国,因为决定商品价格的因素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因素,还有很多决定因素。举个例子,1989年3月欧共体经过反倾销调查,颁布终裁法规,对中国猪鬃油漆刷征收反倾销税。欧洲主要进口商德国的诺乐公司向欧洲法院起诉,指控该反倾销税不合法,理由是参照国选择不当,导致正常价值认定不对。欧盟在综合考虑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欧洲法院于1991年10月判决本案参照国选择不当,违反欧盟反倾销法规对参照国的选择,宣布终裁征税无效。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我们据理力争,欧盟是会改变他们做出的替代国选择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倾销策略以前多集中在力争使欧盟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方面,而不是替代国选择方面,这使得我国的反倾销政策在受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办法不多。所以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我们可以施行多种策略和方案,加强对我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时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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