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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与尚德纠纷案取得新进展

2013-02-26 11:01来源: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键词:亚玛顿尚德光伏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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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17元,由无锡尚德负担。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无锡尚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343,017元直接支付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公司不存在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如无锡尚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如判决得到顺利履行或执行,则可能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28,509,372.95元(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无锡尚德诉讼的欠款按50%计提特别坏账28,509,372.95元),同时预计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无锡尚德提起上诉,则需根据二审的进展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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