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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光伏电站补贴分别为5.5元、7元、18元、25元/瓦

2012-11-13 09:09来源:中国能源网关键词:光伏电站光伏补贴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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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

2009年补贴标准具体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瓦;具体标准将根据项目增量成本、建筑结合程度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三、申报主体

财政部、建设部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安装使用进行补贴,申报主体可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光电一体化产品中标企业,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2.申报项目能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
3.项目申报单位已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签署中标协议。
4.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齐全,包括项目立项审批、中标协议、由获得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资金落实证明等文件。对于新建建筑项目,同时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5.提供电网接入情况详细说明,并网项目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
6.优先支持已出台并落实光电发展扶持政策的地区项目,包括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等;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7.已完工项目或已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应申报。

五、技术要求

1.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系统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
2.中标企业的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的应超过14%,非晶硅的应超过6%;
3.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发电总量、发电功率及环境数据等监测与远传。数据远传系统要求另行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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