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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聚焦:太阳能国有化事件

2012-07-02 11:26来源:OFweek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协会孟宪淦黑龙江太阳能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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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可能修订

气象局的介入势必会拉长风电场建设的审批周期,无意中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风电和光伏行业的门槛和成本。这也是该《条例》引发的另外一大争议。《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探测活动中变更所使用的探测设备、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这意味着以后进行探测活动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按照此条例,气象局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新“婆婆”。

目前,要想建成一个光伏发电厂或风电场,建设企业必须通过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在呼吁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出台的“风光”国有化条例,这似乎与大趋势有点相悖。

有不少企业担心,将来在黑龙江省开发风电和光伏会增加企业负担。上述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依照《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局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的权利。

有消息称,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但不会进行大改。应该只是对用语上进行一些改正,使其表达更准确。”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说。

最新回应探测条例是最终版本不会进行修改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又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权越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姜启凡称,条例属于正常的地方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且该立法也不与我国宪法相冲突。

条例通过后,网间有传言称相关受争议的法条会删除或修改,并且目前公布的内容并非最终版本。对此,姜启凡说,没有这种说法。如果“朝令夕改”会显得立法太不严肃了,法是众人之口,令是一人之说,所以条例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进行修改,现在就是最终版本。

有网友称:“该立法抬高企业的门槛,增加了成本。太阳是国家的、风也是国家的,那老百姓晒太阳是不是也要付费?”

姜启凡认为,如果气候探测的权力不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审批,那么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甚至不同目的的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地对气候探测,搜集我们国家的相关自然数据,或者是在军事区附近探测、记录、分析,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不对探测气候资源的主体进行限制,那么就容易造成一种无序的状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条例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气象局作为审批部门,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探测目的,合理地安排探测时间、地点等,这是对国家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立法。

姜启凡称,条例主要针对企业对风和光的探测权,这与一般老百姓们晒太阳和呼吸新鲜空气完全不相及。“如果说抬高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的门槛,我觉得也没错,但抬高了谁的门槛?是对那些开发资质不够、目的不单纯、探测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企业的肆意妄为进行了高门槛限制”。

那么关于黑龙江政府的回应条例一会说会改,一会说不会修改,那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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