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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县继黑龙江太阳能、风能归国有后又出“鲜招”

2012-07-06 09:59来源:长江网关键词:河南自然水费黑龙江太阳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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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

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

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

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此,有公众质疑,风能和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中国气象局对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支持的。该负责人说,风能、太阳能资源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气象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是职责所在。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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