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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县继黑龙江太阳能、风能归国有后又出“鲜招”

2012-07-06 09:59来源:长江网关键词:河南自然水费黑龙江太阳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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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庆华提出,《宪法》第九条中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依据宪法,七种资源中只有矿藏、水流才是专属国有,其他五种资源一定情况下可以属集体所有,更进一步,《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宪法里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国有,但这是指易被破坏的不可再生资源,而在大众的理解中,风能太阳能这样的不太能被破坏的可再生资源与它们是有区别的,宪法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属于模糊地带,目前争议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风能、太阳能等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和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不同,是可再生资源,而且矿藏、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有密切关系,风能、太阳能具有流动性,在认定其与国家领土的关系时存在困难。

那么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所有?法律上对其归属权问题是否做了明确界定?汪庆华称,目前只能认为风能、太阳能是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并不适合界定它的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在人为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风能、太阳能在开发中是受人控制的,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对此,汪庆华称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针对私有财产保护而制定的。它恰可以说明,谁开发风能太阳能,谁就拥有开发的收益。

气象部门应否介入探测环节?

气象部门称,加强管理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探测方法,提高数据准确性,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法律专家表示,国家对新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有管理的必要,但气象数据是否“涉密”应由保密机关设定,不能由个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复核不得使用”。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按此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上述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是否立项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中国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统一组织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观测,有利于规范风能太阳能观测方法、观测设备精度、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价方法,形成较为准确的观测结果和评价结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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