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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开工30%以上。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园区的开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建立治理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区。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开工建设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发证书及奖牌(永久有效),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至区财政局;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安排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奖励资金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基本能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五)不符合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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