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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信委关于改进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5-03 10:47来源:福建省经信委关键词: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并网福建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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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事项

(一)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重新办理经信部门同意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2〕886号文停止执行。

原标题: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改进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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