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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除自然人及非自然人项目外,工商业分布式正式告别全额上网。截至目前,已有17个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作出规定。
其中,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光伏余电上网比例最低,不超过20%。湖北、山西、辽宁、山东、广西、海南等地,要求自用电量比例在50%以上。宁夏区分两类场景,依托公共机构的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为30%,依托工商业厂房的为50%。
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暂不做限制,但后续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
此外,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超额上网电量,各地也提出了不同处置措施:重庆要求,超出比例限制的上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消纳;宁夏规定,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山东提出,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广西则明确,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详情见下:
宁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连续 2 年自用比例不达标强制转为全部自用。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吉林: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不得超20%,超出部分不予接入
4月3日,吉林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需调整为集中式模式,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办理。
湖北: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50%,超出次年补结
3月25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年度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50%,对于年度上网电量超过50%的上网电量,电网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广东: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2025年3月20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考虑到广东省消纳条件较好,现阶段广东省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通知还提到,利用非建筑物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实行分类管理。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项目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或需新建、改造供电线路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两者均按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江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分布式光伏及转集中式备案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电价由市场交易或辅助服务规则形成,推动新能源与电力系统深度协同;且明确提出2025年1月23日前备案且5月1日前并网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执行,电网配套改造需在1年内完成。
广西:连续3年年自发自用比例低于50%,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2025年4月15日,广西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到,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重庆:22个主城区≥20%,其他地区≥40%
近日,重庆能源局就《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文件指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上网电量比例,其中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安徽:暂不做要求
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指出,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安徽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浙江: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不限
6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件提到,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内蒙古:自用比例≥90%,后续适时调整
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90%,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山西:自用比例≥50%,未达要求将限制出力
2025年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发布。文件表明,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山东:工商业分布式≥50%
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海南: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50%
4月17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严格项目运行要求;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电网企业应对项目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持续开展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海南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此外,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贵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我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确定。
辽宁:自用比例≥50%,超额不结算
近日,辽宁省下发了《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提前设置防逆流设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省内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福建:一般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限
6月17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表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福建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适当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限制。鼓励大型工商业用户更多使用清洁和绿色电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四川:“三州一市”自用比例≥50%,其他地区不做要求
6月19日,四川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能源〔2025〕22号)》。文件提出,“三州一市”自用比例≥50%,其他地区不做要求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可申请调整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地区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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