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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4年10月15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上海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要求,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色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以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主体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电网企业负责收集汇总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意向信息,可通过代理挂牌交易等方式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一)发电企业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我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于完成市场注册次月(自愿入市名单若有规定月份,则从其规定)注册入市生效,自动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
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下同)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下同)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属于场外溯源交易模式,下同)和普通电力交易(包括场外溯源交易模式和场内融合交易模式,下同)。
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且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平价发电企业。补贴已到期或已满额的发电企业、自愿放弃整个项目后续全部补贴的发电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后于次月生效。
I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的带补贴发电企业或低价发电企业。包括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通过竞争配置形成的低价发电企业,以及原保障收购电量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低价发电企业等。
(二)电力用户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为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以下简称“环境价值”)的市场用户。批发用户可自主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用户原则上通过当前绑定售电企业参与省间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
(三)售电企业
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含外地推送至上海开展业务,下同),并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在参与每笔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前,售电企业必须已与在该笔交易周期内有相关溯源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完成零售服务绑定,所签订零售合同的绑定期限必须涉及全部或部分该笔交易周期;在达成该笔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后,售电企业在合约执行期内的每月必须根据政策规则及时完成零售侧合约分配,原则上不得超出上述原绑定用户范围和原绑定期限(以及后续绑定期限,下同)范围,并且必须征得并按照相关原绑定用户同意或委托、在其同意或委托的期限和电量等范围内进行分配;在关闭零售侧合约分配后,相关用户有异议或不符合规定的该笔分配电量全部作为无效处理,视作售电企业的未分配合约余量,售电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以及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之后政策规则若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标的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标的为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下同),相关电力交易平台具备条件后适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即合约,下同)转让和回购交易等,实现经营主体之间的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调整。
三、交易周期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属于中长期交易,按照“多年和年度交易为主,多月、月度和月内交易为补充”的原则开展;在符合政策规则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发电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发用双方”)签订批发侧PPA购电协议后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长周期的多年交易。同一交易周期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场外溯源交易优先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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