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原文如下: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林规〔2024〕1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省林业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8月16日
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林业局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省级自然公园。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第二章 设立、调整、撤销
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等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省林业主管部门需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范围边界及矢量数据核实,经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三)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
(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必要的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和合理利用服务设施。
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等综合评价;规划文本或者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公示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影像资料(需要时提供)。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可以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但原则上保持面积相对稳定。
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对省级自然公园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
(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需要时提供)。内容主要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得撤销。省级自然公园出现生态功能丧失、主要保护对象灭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省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撤销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无法修复或恢复论证报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数据等。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公园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
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相关要求,及时编制或者修编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并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还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江苏特色。
第十四条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期一般为十年。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一)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文件及审查意见,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等;
(二)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批复文件等;
(三)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边界范围及功能分区矢量数据等;
(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相关权利人意见等佐证材料。
报送材料(纸质材料5份及其电子文档)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作出批复,同时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评审成员应当从江苏林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复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
省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服务、配套等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二)滥采野生植物以及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开展符合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建设活动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森林质量提升、栖息地优化、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特殊情况,开展的人工干预活动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建设。
(四)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二十条规定的活动,应当征求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建设,开展第二十条(四)(五)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还应当征求设区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加强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以及设施建设对自然公园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公园内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不占、少占和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和强度。抗震救灾、防洪抢险等应急救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省级自然公园,经审查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
第二十三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成效应当纳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边界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勘界立标工作,配合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等资源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建立资源动态变化档案资料。
强化“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对自然公园内重点保护对象、动植物群落、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环境因子动态变化,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
鼓励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机构合作,开展动态监测、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等,为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与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共享活动成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省级自然公园内受损、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生境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观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严格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预防和处置。
加强巡护管护,建立完善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建立巡护管护日志。利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加强人类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处置、报告破坏自然公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省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吸烟。
鼓励省级自然公园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等方式,科学、有效疏导游客。严禁超过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生态承载量接待游客。
鼓励有条件的省级自然公园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进入省级自然公园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开发特色自然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大力弘扬普及生态文化。
引导、支持自然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培育生态品牌。
鼓励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使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材料和交通工具,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开展省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省级自然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进行跟踪督导或者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对省级自然公园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地点、用途、规模、强度等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资源保护和建设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自然公园规划等信息,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对发现的省级自然公园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者移送相关部门。
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级自然公园,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对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省级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可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在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对省级自然公园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12月3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分别发布的《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耕地布局优化调整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对光伏等新能源占地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文件指出,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占用25°以上的园林草地,原则上禁止占用25°以下的园地,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确需占用15—25°园地,应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
在光伏项目的开发进程中,诸多难题如影随形,项目用地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无论是集中式光伏电站需要大面积的空旷土地,还是分布式光伏依托各类建筑物屋顶,用地的获取、合规性以及后续的使用管理,都牵扯着无数的政策法规、利益协调。一方面,集中式光伏用地要严守耕地红线,避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对于
马关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于2025年1月7日上午10:00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举行了大嘎吉光伏电站项目地块的挂牌活动。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二、公示期: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3日。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
为进一步提升阿坝州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阿坝州自然资源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挂图作战机制,对全州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实行挂图作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同时汇集州、县熟悉用地政策、精通用地报批流程的专业
12月2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
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明确了鼓励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方向和要求。根据文件,指导目录划分了鼓励、限制以及禁止三大类,凡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
12月4日,五华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稿)。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运动区域、风雨廊道等场地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要求。严格铺设范围。为避免出现新的低效工业
11月8日,湖南省临湘市公示对临湘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答复,其中关于土地流转价格高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回复。根据答复内容,2023年11月临湘市确定了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其中,茶园、果园、坑塘水面、水田的租金:300元/亩/年;旱地、山地(含灌木林地)、一般林地、荒山荒坡的租金:180元/亩/年
近日,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公开一起通报土地违法典型案例,案例称2024年3月,关岭自治县普利长田光伏电站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顺市关岭自治县沙营镇前进村集体土地5.49亩(全部为耕地)堆放光伏材料。其间,省、市均现场进行督促整改,但直至2024年7月底被挂牌督办时违法占地状态仍未彻底消除。2024年
近期,山东省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线索,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某村村集体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板。接到线索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驻地执法中队前往现场核实调查。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处搭建有光伏发电支撑体,多根钢管立柱已经完成安装,支撑太阳能板形成斜面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总林长令《关于做好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令》,严厉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重点问题整改,切实强化林草资源监管,进一步提高项目业主和个人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意识,2024年11月8日,省林长制办公室对黔西市、兴仁市、三都县、平塘县四起光伏项目毁林毁草典型案件开展挂
3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乌沙河15万千瓦光伏项目全容量投产发电,标志着中国电建所属水电九局承建的云南西双版纳片区光伏发电项目投产装机容量突破百万千瓦大关。勐腊县乌沙河光伏项目是云南西双版纳片区光伏发电项目17个建设子项之一,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易武镇,太阳能资源丰富
当地时间3月11日,中国能建西北院与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在阿布扎比签约,阿塞拜疆Bilasuvar(比利亚苏瓦尔)445兆瓦及Banka(班卡)315兆瓦光伏项目EPC合同实现阿塞拜疆国别市场突破。这两个项目是中国能建在阿塞拜疆首次以EPC总承包模式承建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其中,比利亚苏瓦尔项目是阿塞拜疆在
据全球太阳能理事会(GSC)发布的《2025-2028年非洲光伏市场展望》报告,2024年非洲地区年度太阳能新增装机容量为2.403GW,相比2023年的3.076GW下降了近22%,该报告由洛基山研究所(RMI)联合发布,并获得GET.Invest支持。南非市场份额下降,埃及市场快速提升南非仍是非洲最大太阳能装机市场,2024年占全
热烈祝贺,东莞好景电线电缆城6.18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好景电线电缆城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建有800多间商铺,1000多个停车位,提供电线电缆、五金机电、水暧卫浴、装饰材料等各式各样装修和装饰用品一站式采购。易事特集团作为数字能源领域优秀上市龙头,凭借其在光伏领域的深厚技术积累
3月12日,云南会泽县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光伏项目选择投资开发主体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招标,会泽县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为会泽县
日前,尼日利亚农村电气化局(REAN)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公司为教育机构的七座混合型太阳能电站提供运营和维护(OM)服务。所有七个项目的光伏发电总量为32MW,且BESS总储能容量为24MWh。这七座电站位于各地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并结合了太阳能与电池储能系统(BESS),它们的发电量各不相同,其中最大的
随着光伏产业步入快车道,柔性支架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从微小特殊结构的分布式系统到崎岖山地、渔光互补等大型集中式光伏电站,柔性支架以其独特的优势赢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近年来,多条政策强调光伏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求光伏项目建设应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柔
2月28日,中国能建建筑集团参建的蒙西鄂尔多斯采煤沉陷区3000兆瓦光伏项目三标段500兆瓦PC工程蓝海光伏电站3号站顺利完成AGC试验,接受调度调令,标志着本项目正式进入商运阶段。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是国家“西电东送”“西部开发”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至山东临沂±800千伏特高压直
2024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88.63GW,同比增长68%;2060年底,工商业潜在光伏装机规模约2010GW。无论是当下开发速度亦或未来开发潜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无疑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然而,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市场也进入新一轮竞赛。当然,制胜的关键仍然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时下讨论
日前,三峡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发布阿坝州若尔盖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一期4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光伏发电工程部分)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人为三峡川能(若尔盖)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一、项目概况三峡川能(若尔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招标人”)投资建
近日,明光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配套设施项目(二次)EPC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此次中标项目的总金额为40859650元。中标单位名称:安徽金荣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总装机容量约13.687兆瓦的光伏发电站,其中高压并网部分为12.737兆瓦,低压并网部分为0.
3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开启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工作。申报对象为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配置储能项目,项目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并网(以国网提供的并网时间为准),并
日前,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根据通知,打造世界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大力培育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速能源供给低碳转型。推动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
截至1月底,盐城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1753.96万千瓦,同比增长22.8%,占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19.1%。其中,风电948.8万千瓦,同比下降0.01%,占全省风电装机的40.8%;光伏发电772.2万千瓦,同比增长72.0%,占全省光伏发电装机的11.9%;生物质发电33.0万千瓦,同比增长6.5%,占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的
从光伏联播官微获悉,1月24日,由时代绿能投资建设的溧阳市高新区杨庄村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完成全容量并网投入运营。据悉,该项目是溧阳市当前最大的集中式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选址于溧阳市昆仑街道,项目总装机规模交流侧容量达69.9MW,直流侧容量为93.7MWp,选用590/595/700Wp单晶N型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5号),将常州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项目列为我省首批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在全国率先启动由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的创新试点,旨在通过“绿电直供”模式,
近日,江苏省最大规模渔光互补项目——赣榆区墩尚镇94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现首批全容量并网发电。项目全部投用后,预计年平均发电量约10.6亿千瓦时。赣榆区墩尚镇94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东尚28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东尚36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东榆3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实施期为20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月15日,位于冶金工业园(锦丰镇)交通村的4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送电,这是张家港首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也是苏州2025年首个投用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据悉,该项目占地约100亩,其中光伏阵列占地73亩,共建设17个方阵,安装了5714块700瓦光伏组件。根据
日前,江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溧水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建设,推进美丽宜居街区建设,重点在片区区域能源供应上取得新进展,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大力推进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合理调试评估低碳能源供应体系,综合利
据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统计,截至12月底,江苏省装机容量20409.26万千瓦。全省风电和光伏装机容量8486.17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1.58%,占比同比提高6.99个百分点。其中,风电装机2321.46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1.37%,占比同比下降1.36个百分点;光伏装机6164.71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30.21%,占比
日前,江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光伏组件供应商名录征集采购项目征集公告。原文如下:光伏组件供应商名录征集采购项目征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SZZC2024-SQ-208号(二)项目名称:光伏组件供应商名录征集采购项目(三)预算金额:预算金额按实际发生确定。(四)采购需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