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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4〕8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株发改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分布式光伏电站审批、备案、建设、验收、并网工作流程及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定义及开发条件
1.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定义。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设施。根据《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株发改发〔2024〕41号)文件,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分为户用自然人光伏、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户用非自然分布式光伏电站四类,除此之外的均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2.符合建筑物安装条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稳定性,不得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小区共有区域、违建建筑、即将改变现状的建筑、废弃建筑、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和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廊道的建筑中,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宜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湿地公园、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宜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4.符合承载房屋安全标准。项目业主利用现有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应出具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承诺函,并对加装光伏设备系统后的房屋主体结构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利用危险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站项目建设不宜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要充分考虑工商业建筑物生产形式、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业主、使用方变更等因素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的影响。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宜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宜高于2.2米,在设有通往屋顶屋面的楼梯间的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安装光伏组件的,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楼梯间最高点的高差不宜超过1米,与安装屋面的高差不宜超过4米,并且不得通过四周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二、光伏接入容量审批
(一)非自然人
1.容量公示。供电公司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供电企业营业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台区可开放容量。优先支持在绿色区域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确需在黄色区域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应开展专项分析,落实消纳和接入条件后,再行开发,暂停在红色区域内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
2.预申请。有意向建设光伏电站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供电营业窗口提交预申请。预申请资料包含:①基本信息(包含房屋用户户号、地址、接入容量、并网方式)。②房屋产权证明或屋顶租赁合同。③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承载负荷报告。④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承诺函。⑤项目业主与屋顶产权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协议。⑥光伏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3.现场勘查。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应核对以下信息:①项目业主提交资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包括接入台区等信息。②现有的0.4KV低压线路、入户线、户表容量是否满足光伏报装容量。
4.接入系统方案答复。
(1)对于资料审核通过且线路、变压器可开放容量满足报装容量的,由供电公司出具接入系统方案。
(2)如光伏项目所在的线路、变压器可开放容量不足以支撑光伏接入,供电公司不得出具接入系统方案。
(3)光伏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2个月,超出2个月的需重新审批。
(二)自然人
1.预申请。有意向建设光伏电站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供电营业窗口提交预申请。预申请资料包含: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基本信息(包含房屋用户户号、地址、接入容量、并网方式)。②房屋产权证明。③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承诺函。④个人银行卡信息(I类银行卡)。⑤自购光伏设备发票。
2.现场勘查。供电公司组织现场勘查,应核对以下信息:①项目业主提交资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包括接入台区等信息。②现有的0.4KV低压线路、入户线、户表容量是否满足光伏报装容量。
3.接入系统方案答复。
(1)对于资料审核通过且线路、变压器可开放容量满足报装容量的,由供电公司出具接入系统方案。
(2)如光伏项目所在的线路、变压器可开放容量不足以支撑光伏接入,供电公司不得出具系统方案。
三、光伏备案
(一)非自然人
项目业主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区发改局备案,区发改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
(二)自然人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完成并网后,由供电公司按月向区发改局集中代办备案手续。
四、光伏开工(对非自然人)
(一)实行项目开工告知管理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有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开工条件
光伏项目开工前需提交以下资料至区发改局审核后方可开工:①供电公司接入系统方案;②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含屋顶结构情况及位置信息);③参建单位基本情况;④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⑤安全投入计划;⑥施工组织方案;⑦应急预案;⑧施工安全承诺;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⑩施工合同;⑪房屋承载力负荷报告;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施工人员社保、保险信息)及高空作业资质证等资质证明;⑬施工现场监控账号。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行承担;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光伏建设
1.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项目在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非自然人光伏电站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未取得上述手续的项目,供电公司可不予以并网,投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2.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建设,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等相关要求,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管理。
3.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六、光伏验收及并网
1.供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并网验收,应核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核心设备型式检验报告、检测认证、参数设置、现场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供电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安全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组织核实,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
3.分布式光伏电站验收通过后,供电公司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
七、其他说明
1.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株石发改〔2024〕27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即行实施,2024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株石发改〔2024〕27号)即行废止。
2.本通知由石峰区发改局负责最终解释。
株洲市石峰区发展和改革局 国网株洲城东供电支公司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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