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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黄埔区: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 每年遴选10个示范应用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2023-12-07 16:00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键词:光储端信光伏项目广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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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广东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合作协同示范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申请本扶持的能源电子企业与合作方企业双方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双方非关联企业。

(二)扶持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等能源电子领域适配性项目。

(三)申请本扶持的项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5%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详情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23〕7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0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如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细则实施后制定“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应符合相关统计口径,上级部门未制定相关统计口径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如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细则实施后制定“能源电子产业统计口径”,应符合相关统计口径,上级部门未制定相关统计口径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

第四条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

第五条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措施实施后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相关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在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产业化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五)享受本奖励的项目,竣工及投产日期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第六条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相关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该新建项目因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四)按约定完成竣工,是指从管委会、区政府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部门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起计算,至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期限。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部门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六)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期限。

第三章 优质项目入驻奖

第七条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本措施有效期内最多补贴三年。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或从市外新迁入本区的企业。新注册成立的以企业成立日期为准,新迁入的以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

(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产值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不予补贴。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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