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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非脱贫户或非监测对象不得享受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贴

2023-08-09 15:23来源:长丰县人民政府关键词:扶贫光伏电站户用光伏安徽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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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清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产权所有人应当立足实际,采取拍卖、报废、变更经营方式、更换经营主体等方式,积极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或灭失的,按照“产权所有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并及时公示公告后进行资产处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灭失且无残值的,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产核销;造成资产损失的,可利用村集体经营性收益进行修复,恢复原貌后继续发挥资产效益;资产损失较大或修复后经营难度较大的,可进行评估后予以拍卖或转让,拍卖转让收入按照资金入股项目到期管理执行。

(二)因发展规划等因素导致扶贫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村集体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处置形式、内容、收入等相关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告,转让收入按照资金入股项目到期管理执行。

(三)参照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对现有扶贫资产(除货币性资产、资金入股外)按类别建立台账,根据资产类别和经营方式确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水利、路灯等公益性资产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后每年进行一次账务更新。大棚、设备等经营性资产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后每年进行一次账务更新,以上资产在合作协议到期后,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按照折旧后残值继续开展合作经营;无继续经营价值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资金入股项目到期管理。

2.厂房、车间、光伏电站、苗木花卉、经果林等经营性资产确定使用年限,年度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合作经营到期或达到使用年限的,进行残值评估后按程序进行处置或继续开展经营。

第二十三条对金额较小的扶贫资产,村集体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简化程序进行处置,具体限额由各县(市)自行确定。扶贫资产通过简化程序处置完成后1个月内,应当将相关情况报乡镇备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产权所有人对扶贫资产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确保经营性扶贫资产持续产生收益,公益性资产发挥应有的作用;定期开展扶贫资产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项目收益率、合同兑现、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等内容,确保扶贫资产运行正常、保值增值,资产收益及时兑现、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每年开展核查或评估,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的运行(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做到账实相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产权责任主体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扶贫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点,全面做好预案,提高化解能力,防止风险发生。

第二十八条市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度监管和工作指导;县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管护、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县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扶贫资产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依法依规惩处。

第三十条在扶贫资产使用管理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经营性收入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

(三)违反规定处置扶贫资产,或者擅自用扶贫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在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及资产收益使用等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产,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扶贫经营性资产;

(七)在履行扶贫资产运营管护责任中,主观上履职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扶贫资产闲置、损失或提前报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扶贫资产参考使用年限表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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